中国江苏网 再过几天,江苏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将得到有效优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紧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必须立即查证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期满后9日内,执行人必须将查封财产进入委托拍卖程序,期间每一步骤都会向社会公开,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这是记者今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 2月29日,江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执行过程中各重要时间节点的任务,以及执行进展情况逐条告之的义务,公开执行进程,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此项规定在全国属首创,将使江苏司法公开工作跃上更高的台阶,有效优化执行难的老问题。 法院自纠“执行难”,出新规扼杀消极执行苗头 据介绍,近年来,江苏法院执行规范化管理水平正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制度进一步得到了落实。各级法院普遍建立“执行日志”,将案件执行中采取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等如实记录,便于当事人了解。并普遍成立了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由专人负责24小时接听申请执行人电话,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线索,及时出警予以处置。这些举措,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实际执结率。2011年,全省法院共办理执行实施案件214658件,结案210447件,结案率为98.04%;实际执结177352件,实际执结率为85.01%;执行标的到位率为93.43%,同比分别上升了1.34、11.35、7.44个百分点。 但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一些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履行执行义务,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但不可否认,少数法院存在着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人为拖延执行的情况,同样给案件顺利执结造成了阻碍,影响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实现,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从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反映,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评价来分析,感到执行公开程度远远不够,消极执行现象远未根除。在现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制,这就是《规定》出台的初衷。 而《规定》的出台,最主要目的就是从最大限度地公开执行进程、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出发,克服和防范消极执行、懈怠执行现象的产生甚至蔓延。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刁海峰告诉记者,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主动及时如实告知当事人,能够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和投诉。 他说,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执行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具体期限,实行节点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执行人员人为拖延执行,克服随意性,也能够让当事人增强对自身权利实现的预期。更重要的是,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对执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如果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未按期限和节点执行,当事人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及时反映,消除执行障碍,推进执行进程。 新规全国首创,填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空白 记者了解到,《规定》从执行节点控制、执行进程告知和执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准入手,涵盖了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款物交接等五个环节,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与处置时间、执行款物交接时间等三十七个执行案件重要时间节点,确保法院执行案件实施过程系统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省高院执行局实施处景水平处长介绍说,在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中,没有要求法院将措施告知当事人,也没有时间节点的规定,而《规定》弥补了这一点,更关注的是措施实行后有什么样的效果。如果执行人没有遵守《规定》工作,法院将会依据相关“处理办法”对执行人进行处理。 刁海峰局长说,民诉法对案件的执行有6个月的期限规定,但在进展节点上没有要求,将关乎切身利益的重要时间节点提升到规定层面进行控制,是填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空白。 时间节点如何控制呢?记者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难以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财产公告、申请财产调查令和申请对被执行财产状况进行审计的权利。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须在5日内进行审查。当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经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需要评估的财产,应在裁定送达后3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评估报告作出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应于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在过去,财产变价时间往往拖得很长,当事人反映强烈,且缺乏相关规定进行限制。《规定》加快了变价的进程,将有效防止在拍卖环节造成拖延,导致评估报告过期,影响申请执行人权利。 此外,因执行款物发放迟延,招致申请执行人投诉,是目前执行工作中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规定》明确了执行人员应在执行款进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后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法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申请执行人尽快领取执行到的款物,有助于实现其权利。 当事人全程参与执行措施成新规亮点 《规定》要求,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外,对执行案件事关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重要进程以及结果,都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所问,就要如实告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这是新规的一大亮点。 记者了解到,为便于当事人和执行人员的联系,加强监督,告知义务首先要履行的就是告知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凡执行人员有调查必告结果,让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执行进程心中有数。书面告知可能会反复多次,一件案件也可能会多次书面告知。 高院认为,尽管在现时执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增加了执行工作负担和成本,但与满足当事人知情权相比是值得的。 如果执行案件因客观需要确需延长期限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也将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是什么原因延长期限、延长多少,以便进行监督。对案件的其他执行工作及进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只要向执行案件承办人询问,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告知。 一旦当事人对执行员没有遵守时间节点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将专门进行登记,查阅执行日志中记载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记者了解到,为促使执行人员认真对待和落实期限管理的规定,《规定》还明确了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未落实期限管理要求,导致申请执行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处理办法。 《规定》将在近日正式实施。各级法院将会在执行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的执行窗口张贴《规定》全文,方便当事人知悉条文内容。或者在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将《规定》一并送达。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公开内容,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克服和防止消极执行现象的发生。 省高院表示,执行局将会对全省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消极执行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因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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