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张漪帆 今天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这一地方法规将“有效落实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 据介绍,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使用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为了做好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9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调研组开展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法制办公室就其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立项论证,2011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项论证报告,决定由法制办公室会同办公厅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法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小组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市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 据介绍,目前,我国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主要包括本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但从实际工作看,市和区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政府规章和决定、命令等形式发布外,有的还以通知、通告、公告等其他形式发布,为此,《条例(草案)》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范围。 据悉,《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将政府部门、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有政府监督,不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对于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备案审查的职权,将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有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处理,也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保证审查质量。因此,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备案审查工作思路,《条例(草案)》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从专业角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条例(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北京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李福祥表示: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规范立法活动,保证国家立法统一,从而维护法制统一。同时,也能通过立法有效落实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及时发现和纠正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