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翠云 陈怡璇) 云南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近日召开。据悉,该省检察机关将在全省推行“公诉办案层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办案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划分,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不断提高公诉办案质量与效率。 云南省检察院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层级责任制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公诉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负责,部门负责人应对承办人提出的关键性证据、问题、处理意见等决定负责,分管检察长应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决定负责。如果有关人员在公诉执法办案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规定》还对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该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应该包含的事项、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分管检察长的职责等作了详尽规定。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继出台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三书会审”、防止和减少无罪案件的意见等制度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 云南省检察院决定在该省建立“公诉工作咨询专家库”和“优秀公诉人才库”,以推动高素质公诉队伍建设,提升公诉工作水平。 此次会议评出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王凯石等13名“公诉工作咨询专家”;评出全国优秀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武广轶等19名“优秀公诉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