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参选村民范围,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 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修订草案明确了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范围。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外,根据北京市实际,增加了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转为本村非农业户籍,但仍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此外,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作了衔接规定,并根据北京市实际,为“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途径,增加了“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 关于候选人资格的限制,修订草案除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情形外,还规定了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不能履行村委会成员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在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的启动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村委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为防止频繁启动罢免,修订草案规定罢免未获通过,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