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调查收集行为,帮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取证不规范、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甚至证据无效的问题,常州市工商局将那些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相关的证据规定作一梳理,结合全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调查收集规则(试行)》。
《规则》共计4章79条,从工商部门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法定证据的种类、调查取证方式以及要求等几个方面,指导证据收集。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二大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证据的概念范围、调查收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弱势证据的补强规则、优势证据的适用规则等。分则部分则是根据当前证据的七个大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针对性分类提出取证的具体要求。
在制定规则时,注重操作性和实用性,把法学理论、司法解释、上级机关的要求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差错的方面,特别是一些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取证技巧,体现在证据调查收集规则之中,受到了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的一致好评。
(常州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