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储皖中 刘百军 实习生 施怀基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3年内将不得参加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同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引发群体事件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据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介绍,云南省过去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不高,职工的受益面不大;在一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由于没有详尽的法律规范操作依据,还存在着协商制度不健全,签订工资协议的程序不规范,履约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些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中,侵害职工工资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因而,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把工资协商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指导实践。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协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在三种情况下,即在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力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时,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同时,条例也明确在企业方确因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并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条例还规定,工资协商代表由双方各选举3人到11人,不得互相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一名。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同时双方还得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对于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根据条例,如果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企业3年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如果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企业拒绝开展工资协商或者拖延答复,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协商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以及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