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在石家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上,讨论通过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7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办法》共计26条,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办法》主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充分结合石家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细化了相关程序、执行标准,增加了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法制机构和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的主体。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等种行政处罚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等行政许可行为,对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行为,对逾期未予赔偿等行政赔偿行为,以及行政确认、行政检查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过错责任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案件调查应有2人在场,并要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制作笔录;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做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涉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可以在接到立案通知书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理的种类。共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10种处理方式。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过错责任机关的处理。对过错责任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纠正决定和依法变更或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书后5日内向制作机关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六是明确了相关救济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或者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自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做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