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李浣 张丽锋)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日前通过积极研究探索,制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实施方案,首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试行,并计划在取得经验后在相关科室全面推行。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该院的实施方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行定时审查与动态审查、主动审查与申请审查相结合。在审查内容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悔罪态度和监管帮教条件的情况进行评估,由经办人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对单项内容逐条分析后得出该项羁押必要性等级评定,在综合各项等级后再得出最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实施方案还规定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以及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三类案件及三种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捕前、捕后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经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要求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或者由检察机关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