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广西拟制定地方法规将艾滋防治纳入法制轨道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新华网 “艾滋病呈现弥漫性流行趋势,疫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疫情形势极为严峻。”在近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说,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广西
新华网


   “艾滋病呈现弥漫性流行趋势,疫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疫情形势极为严峻。”在近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说,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敦在会上作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近年来,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蔓延,中国部分地方开始制定地方法规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法制轨道。

  广西自1996年首次发现本土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增长较快,感染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林日华说,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参考、借鉴了云南、浙江和新疆等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把宣传教育作为专章,不仅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卫生、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还明确规定了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在公共交通场所的宣传教育应当采取各种方式方法,特别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有效切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条例(草案)》规定了5项行为干预措施,包括对性传播途径干预、对吸毒传播途径干预、对母婴传播途径干预、对人体组织器官采集与使用的干预和对采供血的安全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5个方面的监测检测措施,其中规定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记者 刘晓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