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拉萨5月31日电(记者王军、拉巴次仁)记者从31日在拉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由此,西藏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了重要依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陈锦介绍,《条例》将西藏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时代性。 陈锦说,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呈现两大亮点,一是提出了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提出编制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确保体现西藏高原特色和民族特色;二是明确了建立人大监督、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规审批行为进行动态监察。 近年来,随着西藏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突飞猛进,但规划立法滞后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发展。今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条例》,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