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资委 近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台了《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 《审查办法》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义进行了诠释。“企业总法律顾问指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为同一序列的企业负责人”。二是明确了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三是对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提出了要求。“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本企业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无法产生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可由省国资委依法推荐,也可由企业对外公开招聘。”四是明确要求“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审查办法》是继去年颁布《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关于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出台的配套制度之一。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提高总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湖北国有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