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审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5月24日上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由市国土房管局起草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以高票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历时两年多,市国土房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5月24日上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由市国土房管局起草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以高票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历时两年多,市国土房管局深入细致地做好了立法阶段的各项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各个环节都有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亲自参与。尤其是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阶段,根据我局张定宇局长的指示,每次会议的分组审议均由我局局领导带队参加各小组审议的咨询答疑。张局长还亲自参加了条例第二次审议的分组审议;二是条例修订得到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条例起草阶段,该局就积极邀请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和同志提前介入,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对条例后期审议阶段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201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还亲自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该局及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赴区县开展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三是积极探索开展了立法后评估,与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紧密结合。2010年,该局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担了由市人大组织牵头的对2004年制定出台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后评估工作,作为重庆市人大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两个试点项目之一,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持;四是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通过召开论证会、网上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四十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等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为依据,同时参考了《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章节作了部分调整,共十章99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按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限制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流程进行结构设计。条例内容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树立了“城乡统筹”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制度上解决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重城轻乡的问题,增加了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等内容,及时将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等改革工作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注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便民高效,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便捷化服务工作的成效及时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大大缩短了各类登记的法定时限;三是对解决城镇居民办证难问题作了积极探索,在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增加了一项,规定“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可以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登记;四是完善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信息查询制度,一方面强调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高查询服务,并为复议资料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规定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五是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关于对违法建筑查处、交易限制等规定作了衔接,对有权机关通知登记机构实施限制登记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六是进一步明晰了登记环节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根据《物权法》的授权性规定,曾尝试在条例中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原则规定,但考虑到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且物权法授权的对象是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再将此种授权转授给地方政府等因素,条例最终未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规定。该问题将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供稿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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