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朱冰 柏水英)因涉嫌盗窃罪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小萌是一名聋哑人,近日她在看守所收到了检察官送来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面写着“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在聋哑老师的帮助下,小萌理解了其中的含义。6月6日,接受法律援助的小萌与律师见了面。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规定,今年4月中旬,海盐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及扩大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定援助和酌定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的流程及特殊情况处理办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使用对象,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并改变了以往法律援助通常只能到审判阶段才能提出的做法,将法律援助起始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援助条件或者酌定援助条件,即使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意见》实施以来,海盐县检察院共发出法律援助告知通知书10份,有9名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海盐县检察院检察长宋跃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