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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3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点击查看: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1月) 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2月) 3月份要目及详情 ★法院将设置家事调解委员 台“司法院”:透过专业协助 谋求最大利益 ★台环保部门规定机动车辆怠速超过三分钟须熄火 ★台“立委”提案推动新闻从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点击查看: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1月)

     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2月)

 

3月份要目及详情

★法院将设置家事调解委员 台“司法院”:透过专业协助 谋求最大利益

★台环保部门规定机动车辆怠速超过三分钟须熄火

★台“立委”提案推动新闻从业人员诽谤罪刑事除罪化当局裁示由相关单位研议

★台“立委”提案增订“地方制度法” 食品安全卫生相关事项可由地方当局制订自治规则

★台“司法院”废除保密分案相关规定

★台地方当局推动相对保证项目 台“经济部”:协助微小型企业取得融资

★台“立委”推动“法院组织法”修正 停止判例制度、推动“最高法院”应行言词审理、落实法令见解统一

★夫妻分居达三年以上者得提起离婚之诉 台“立委”提案修正“民法”

★“刑法”修正草案规定虐童相关刑期、罚金引发争议

★酒测值低于0.25毫克不涉公共危险 高雄市“警察局”:避免因轻微肇事案件徒增司法资源负担

 

★法院将设置家事调解委员 台“司法院”:透过专业协助 谋求最大利益

  台“司法院”2012年2月22日公告《法院设置家事调解委员办法草案》,预计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法院就可以设置家事调解委员,希望透过专业调解委员的协助,能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对话,使其能够重视未成年子女权益,同时追求家庭成员最大利益。“司法院”表示,家事事件与民事事件性质不同,为了因应家事事件的特殊性及复杂性,维护当事人及关系人权益并提升家事调解效能,所以草案第5条第1项就规定家事调解委员在受聘任前,要接受“司法院”所举办的专业训练课程,在受聘期间,也要接受每年定期举办的专业讲习课程,这样才能维持或提升家事调解委员的专业能力。草案第6条第1项则规定,家事调解委员由各法院院长聘任,任期一年,期满还可以续聘。参照“家事事件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家事事件除同法第3条所规定的丁类事件外,在请求法院裁判前,应经法院调解。同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家事调解,应聘任具有性别平权意识、尊重多元文化者为调解委员。并且符合草案第4条各款规定的条件之一。至于家事调解委员的报酬数额,依草案第24条本文规定,会按照调解事件的性质,原应适用诉讼程序,每人每件以新台币八百元为限,而其它调解事件,每人每件则以五百元为限。“司法院”指出,家事调解委员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的内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进行调解时,依“家事事件法”第24条规定,应该要注意到不能够危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时也要以确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进行调解,依据草案第17条规定,每次调解程序终结后,应注意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陪同其出庭的未成年子女、亲属或社工人员先行安全离开。另外,草案第18条也规定,家事调解委员如果发现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或儿童及少年福利及权益保障事项,就应该要妥适处理并通报权责机关。

 

★台环保部门规定机动车辆怠速超过三分钟须熄火

  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2012年2月28日表示,有关于怠速停车时间过长的汽机车应熄火政策,即将在3月1日开始实施,并且会进行三个月的倡导及劝导,环保署也呼吁民众应该要养成停车即熄火的习惯,共同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汽机车停车怠速超过三分钟须熄火的政策即将在3月1日开始实施,而也会在6月正式开始处罚,会将目标锁定在卖场、学校等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根据台“空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授权,“环保署”规定机动车辆在公私立停车场、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以及其它可供车辆停放、接驳、转运的场所,只要停车怠速等候逾三分钟,都应该要关闭引擎熄火,而环保局人员会以红外线仪器进行监测和录像,如果有未熄火,并温度维持一定未下降超过时间的话,就会记录下时间并拍摄车牌号码。

 

★台“立委”提案推动新闻从业人员诽谤罪刑事除罪化当局裁示由相关单位研议

  鉴于台湾新闻自由因缺乏保障而在国际评比中遭降等,甚至有相关主管因为媒体新闻报导被连坐处罚,已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使新闻业成为高度危险行业,因此,有“立委”2012年2月28日提案推动新闻从业人员诽谤罪刑事除罪化,藉由将媒体涉及诽谤罪的刑事部分除罪化,以救赎新闻工作者,并落实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对此,当局则裁示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研议。参照“刑法”第310条第1项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另外,有其它“立委”也表示,赞同新闻从业人员诽谤罪刑事除罪化,但如果只针对特殊职业别阶层,认定非常困难,因此,法律体系应该一体适用,朝向整个诽谤罪刑事除罪化。虽然诽谤罪刑事除罪化,但言论自由还是必须要负相当责任,所以应该要提高民事责任。另参照“宪法”第11条规定,言论自由为民众的基本权利,应给予最大限度的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的功能得以发挥。此外,参照“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的限制。“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的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的刑责相绳。

 

★台“立委”提案增订“地方制度法” 食品安全卫生相关事项可由地方当局制订自治规则

  随着美国牛肉进口问题引发民众的讨论下,对于台湾当局和地方当局间的管理问题也已引发社会关注,并且日前宜兰“县长”就公开宣布,禁止含瘦肉精肉品进入宜兰县,而为了维护地方自治精神,就有“立委”在2012年3月7日提案,主张应该要授权地方当局可以就食品安全卫生相关事项制定相对的自治规则,用以避免地方当局无法管理的情况发生。根据“立委”表示,近期以来瘦肉精、禽流感等事件接连发生,而“行政院卫生署”也订定了《三管五卡》政策来要求地方当局进行市场管理,进而配合台湾当局同步稽查,不过因为许多地方当局的人力、抽验技术不足,使上下当局间的政策无法互相配合,因此提案只要是符合列举的食品卫生、进口动植物及动物用药等项目,直辖市、县(市)当局可以制订自治规则。

 

★台“司法院”废除保密分案相关规定

  台“司法院”2012年3月13日表示,为保障民众的诉讼权益,以及使终审法院的分案作业更加透明,修正发布“最高法院”处务规程第52条第2项及“最高行政法院”处务规程第56条,删除保密分案相关规定,并自2012年4月16日起施行。另外,“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订定的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要点,也应配合删除保密分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台“司法院”指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现行分案程序,是依据各该院所订定的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要点规定办理。参照“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要点第11点第2项规定,凡应保密分案者,均应由分案股书记官亲自将全卷装袋密封,并于袋面小套内放置分案案签,分案案号的首字,以分案月份的首字定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此,各该院所订定的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要点,自应配合删除保密分案的相关规定。

 

★台地方当局推动相对保证项目 台“经济部”:协助微小型企业取得融资

  台“经济部”中小企业处2012年3月13 日表示,微型企业容易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动冲击,如果能善用政府各项辅导资源,对企业经营应有很大帮助。而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等四都,与宜兰县、澎湖县、屏东县等地方当局,推动相对保证项目,提供较高的保证成数及较低的保证费率,协助微小型企业取得融资。有鉴于微型企业因为规模小,资源有限,向银行取得融资不易,所以推动“政府机关”的相对保证项目,由“政府机关”捐助专款,信保基金提拨相对资金,合作办理信用保证业务,以提供较高的保证成数及较低的保证费率,协助微小型企业取得融资。由于微型企业容易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动冲击,如果能善用“政府”各项辅导资源,对企业经营应有很大帮助,而且“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运用信保基金对微型企业提供相当多项的信用保证,并且已督请信保基金放宽与县市当局相对保证项目提拨资金的搭配比率,鼓励县市当局共同参与,协助微型企业排除其融资障碍。

 

★台“立委”推动“法院组织法”修正 停止判例制度、推动“最高法院”应行言词审理、落实法令见解统一

  台“立法委员”2012年3月14日表示,虽然保密分案制度从4月16日开始就要废止,但民众所担心的恐龙法官问题并不会因此消失,所以将会邀集专家学者,在近期内研议、推动“法院组织法”的改造,预期将会以停止判例制度、推动“最高法院”应行言词审理、落实法令见解统一为改革目标。台当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除了废止保密分案制度等。日前,“立委”邀请有关研究机构和民间团体召开记者会表示,将会在近期寻求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来推动“法院组织法”的修正,预计把停止判例制度、推动“最高法院”应行言词审理、落实法令见解统一,避免个别法官的见解不一侵害民众权利等政策全都列入。而为了保障民众的诉讼权益,根据台“司法院”审议通过的“最高法院”处务规程及“最高行政法院”处务规程的相关规定,从今今年4月16日起,删除“保密分案”的规定,预期能让终审法院的分案作业更加透明;不过“立委”对此则表示,虽然废止了该制度,但是民众所称的“恐龙法官”不会因此不再是恐龙。参照“法院组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的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为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的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后,报请台“司法院”备查;而“最高法院”所管辖的事件,依照同法第48条各款规定,包含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以及不服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等。

 

★夫妻分居达三年以上者得提起离婚之诉 台“立委”提案修正“民法”

  台“立法委员”2012年3月17日表示,将推动“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使夫妻分居达三年以上者,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此外,对于配偶一旦染上施用毒品、酗酒、赌博等三种有延续性与成瘾性的行为而无法戒除,导致不堪共同生活时,他方得提起离婚之诉。根据该名“立委”的提案,夫妻协议分居或宣告分居达三年以上者,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不过,为保护经济弱势的一方,若提起离婚之诉,却对未成年子女未尽保护及教养的义务,或对拒绝离婚的一方显失公平者,法官得驳回离婚之诉。此外,相关修正也注意到对于经济弱势的保护,若是配偶一方离家,对家中应照顾的部分没有照顾,此种情形就不可以判准离婚。另有“立委”表示,针对施用毒品、酗酒、赌博等行为,依现行“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都要判刑一定程度以上、且全案定谳后,始可提离婚诉讼,如要放宽相关离婚要件,其表示支持。但实际上如何执行,其则认为,应该还要有所斟酌。以酗酒为例,酗酒程度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相关医疗院所证明等,都应有实际执行上的相关规定。参照“最高法院”1951年台上字第91号民事判例,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与他方别居,固属违背同居义务,惟“民法”第1052条第项第5款规定所谓以恶意遗弃他方,不仅须有违背同居义务的客观事实,并须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始为相当,妻与夫失和归宁居住,久未返家,如仅因夫迄未过问而出此,别无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尚难谓为恶意遗弃。

 

★“刑法”修正草案规定虐童相关刑期、罚金引发争议

  近年来台湾凌虐幼童的案件频繁的发生,因此相关刑度、罪行的认定也受到关注,为此,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3月27日针对“刑法”第286条修正草案进行审查,不过因为有“立委”对于内容有所疑义,所以要求寻找专家学者召开公听会后再讨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同意针对该草案召开公听会。“立委”表示,虽然草案终将对未满十六岁的人施以凌虐者,提高刑期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相关立法过程应该要更严谨,而“立法院”虽然仅对部分罚金提出修正建议,但仍应对此提出专家学者的评估报告。

 

★酒测值低于0.25毫克不涉公共危险 高雄市“警察局”:避免因轻微肇事案件徒增司法资源负担

  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队执法组长2012年3月26日表示,其日前接获“内政部警政署”函文指示,若驾驶人酒测值未超过0.25毫克者,除非明显不能安全驾驶或案情重大,否则不再究办公共危险刑责。该函文主要是根据“法务部”的决定,才通知全台各县市“警察局”依该原则处理酒驾肇事案件。根据警方多年来取缔酒后驾车案件原则,酒后驾车如果未肇事者,以酒测值0.25毫克为标准,若未达0.25毫克,不罚,0.25毫克以上至0.55毫克以下,开罚单并禁止驾驶,达0.55毫克以上者,则一律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法办,但如果酒驾肇事,只要有酒精反应,不论酒测值高低,也一样依“刑法”第185条第3款以涉嫌公共危险罪移送法办。不过,高雄市“警察局”日前接获“警政署”函文指示,若驾驶人酒测值未超过0.25毫克,除非明显不能安全驾驶或案情重大,否则不再究办“刑法”第185条第3款公共危险刑责。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队执法组长表示,该函文主要是根据“法务部”的决定,才通知全台各县市警察局依此原则处理酒驾肇事案件,避免驾驶人食用具有酒精料理如姜母鸭、烧酒鸡等后,因轻微肇事案件,遭警方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法办,徒增司法资源负担。该执法组长强调,此项变革并非“法务部”或“警政署”变相认同驾驶人酒驾,警方依然将酒后驾驶行为列为取缔重点,驾驶人千万不要心侥幸。根据高雄市“警察局”统计,全市警方去年取缔酒驾案件共11000多件,其中有5700多件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法办。参照“内政部警政署”的相关规定,各警察单位于取缔酒后驾车等案件时,应据实填制“刑法”第185条第3款所要求的案件测试观察纪录表,以强化酒后驾车等案件的证据力。

                                (编辑  杨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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