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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2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法务部长”称:“法务部”执行死刑态度一贯,今年一定会执行死刑 ★台“最高法院”决议:法官职权调查证据采目的性限缩 仅限有利被告事项 ★台“公平会”改制为独立机关 拟全面修正《公平交易法》 ★酒精浓度0.25毫克以下酒驾肇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法务部长”称:“法务部”执行死刑态度一贯,今年一定会执行死刑

★台“最高法院”决议:法官职权调查证据采目的性限缩 仅限有利被告事项

★台“公平会”改制为独立机关 拟全面修正《公平交易法》

★酒精浓度0.25毫克以下酒驾肇事犯 台“法务部”:原则上不随案移送

★保密分案不等于审判独立 台“司法院”:个案是否获判无罪与分案是否保密无关

★法官多项疏失却受轻惩在台引发争议 台“监察院”:应检讨改进人事审议制度

 

★台“法务部长”称:“法务部”执行死刑态度一贯,今年一定会执行死刑

  台“法务部长”2012年2月3日于“法务部”新春记者会上表示,今年一定会执行死刑,但不能透漏时间表及下次执行人数;此外,今年工作重点力求透明、有感,对于内部败坏风纪的人员,将会依法惩戒处理。台“法务部长”表示,“法务部”对于执行死刑的态度保持一贯立场,在政策方面,将朝终止死刑方向前进,但在执行方面,经判刑确定的死刑犯,若没有提起非常上诉、再审或申请释宪,经详细审核后仍然会执行死刑。不过,“法务部”无法提供执行死刑的时间表。此外,他也表示,除加强奖优惩劣,对于内部败坏风纪的人员,依法惩戒处理外,也将透过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在网络公告开庭进度等项措施,达到透明、民众有感的目标;另外,今年也会成立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加强国际司法互助,并与多国签订法律互助协定,积极引渡人犯。

 

★台“最高法院”决议:法官职权调查证据采目的性限缩 仅限有利被告事项

  依据台《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项规定,法院为发现真实,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于公平正义的维护或对被告的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台“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2012年1月17日达成决议,所谓维护公平正义,应以对被告有利事项为限,不利被告事证,必须晓谕检察官举证。台现行的刑事诉讼架构,主要由检察官负责举证被告犯罪事实,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项赋予法官为发现事实、维护公平正义,可在审理期间依职权调查证据;但“维护公平正义”是否包括原本未发现、且不利被告的事证,“最高法院”刑事庭决议指出,基于落实检察官举证,及符合无罪推定等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应依目的性限缩解释。也就是说,未来,法官审案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时,应以对被告有利事项为限;至于不利被告的事证,法官须晓谕检察官声请调查,或藉律师阅卷、陈述意见,来强化控诉功能,并以此达成维护公平正义,否则即与《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同法第154条第1项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无异于回复纠问制度,而悖离整体法律秩序理念。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执行长表示,该决议是使刑事诉讼程序从职权主义走向当事人主义的一步,将会提高《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检察官起诉门坎,并减少案件发回机率及冤案产生;此外,也会使法官单纯仅做审判工作,不用穷尽调查之能事来调查证据,值得鼓励。参考《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前段规定,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的公务员,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公平会”改制为独立机关 拟全面修正《公平交易法》

  台“公平交易委员会”2012年2月6日依《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正式改制为独立机关。委员任命方式原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台地区领导人任命改由依《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1项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委员人数也由原本的九人减为七人,任期也由原本的三年改为四年。另外,为彰显五个业务处之功能,原第一、二、三、企划及法务处则分别改名为服务业竞争处、制造业竞争处、公平竞争处、综合规划处、法律事务处。同时,为配合机关独立运作,公平会指出,今年将进行《公平交易法》第23条至第23条之4及第41条等规定的全面修法,拟透过修法赋予公平会搜索与扣押权功能、公平会处分直接提送最高行政法庭审理、针对情节轻微、未掌握具体证据案件者,如果业者愿意主动提供信息及承诺改善,公平会评估终止调查的终止调查制度。在限制竞争部分,拟将原本五万元到二千五百万元的罚锾提高为初犯十万至五千万元,第二次犯则提高到二十万至一亿元,以及将行政追诉权由三年延长为五年,并将多层次传销单设独立专法。此外,参照《公平交易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公平会进行调查时,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通知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个人提出账册、文件及其它必要之资料或证物、派员前往有关团体或事业的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它场所为必要之调查。而受调查者于期限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拒不到场陈述意见,或拒不提交有关账册、文件等资料或证物者,依同法第43条规定,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酒精浓度0.25毫克以下酒驾肇事犯 台“法务部”:原则上不随案移送

2011年一名消防员于执行救人勤务时,遭酒驾者撞伤截肢,引起社会敦促修改《刑法》第18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提高酒驾刑度,只要是酒驾现行犯,不论是否肇事,均要将驾驶以公共危险罪嫌移送地检署侦办。不过,根据统计发现,呼气酒精浓度每公升在0.25毫克以下的轻微酒驾肇事犯,有超过九成获不起诉处分,甚至可能不会收到交通红单,造成警方为该条规定而增加的解送人力白白浪费。因此,“法务部”日前邀集学者、专家开会后决议,未来轻微酒驾肇事犯,原则上不随案移送。但是,事态严重或明显不能安全驾驶者,可回报检察官处理。针对“法务部”决议,基层检警意见不一,有检察官认为,每个人的酒量承受度不一,纵使呼气酒精浓度轻微,亦有可能肇事。“内政部”警政署交通组科长表示,警方仍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移送酒驾犯;另有基层交通警员表示,会观察当事人实际的生理状况(如走直线),请示检察官后再决定是否移送。参照台湾彰化地方法院2011年度交简字第2123号刑事简易判决,酒后驾车易发生车祸,系因为酒精使用后对人体会产生自主神经系统亢奋,并让认知功能暂时性缺损,更会对注意能力产生很大影响,故如经酒精测试后,其超过所限制标准者,应可认定酒醉程度已影响安全驾驶的能力,严重危及一般路人的生命安全,自应予以处罚。

 

★保密分案不等于审判独立 台“司法院”:个案是否获判无罪与分案是否保密无关

台“最高法院”2012年2月16日举行院长交接典礼,刚卸任的院长致词时表示,台地区领导人干预“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制度,其呼吁“司法院长”应该挺身捍卫“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对此,“司法院”响应,保密分案不等于审判独立;分案程序透明除是司法透明化重要的一环外,也是建立司法公信的重要机制。个案应否获判无罪,是由法官依个案事证独立裁判,与分案程序是否保密无关。“司法院长”并表示,尊重前任“最高法院院长”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不过,其也重申,审判独立得来不易,司法院追求并确保审判独立、司法透明化的立场从未改变,希望民众不会因为少数个人说法,而抹煞、甚至质疑全体法官数十年来共同努力所奠定及维护的司法最高指导原则,即审判独立的事实。参考台“宪法”第80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另参考台湾“高等法院”分案实施要点第3点第1款,分案采计算机抽签,由庭长二人负责监督,每月依庭序轮换,轮值庭长因故不能监督分案时,由其代理庭长代理。同要点第12点,办理分案人员,对于分案轮次应严守秘密,除因公务必须知悉者外,不得泄漏,对于因公务查阅分案数据者,应登簿备查。

 

 ★法官多项疏失却受轻惩在台引发争议台“监察院”:应检讨改进人事审议制度

 台“监察院”2011年10月12 日通过调查报告,其中对“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所做出对多项疏失案件的惩处表示难以达成警惕的效果,而为了让社会更加认同,并且保护民众的权益,也呼吁应对人事审议制度再作切实的检讨与改进。台“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2日召开人事审议委员会议,但是“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也在当天通过监察委员提出的调查报告,并且呼吁“司法院”检讨并改进现行的人事审议制度,因为包含宜兰地方法院法官在内等多人所涉及的多项疏失案件却只有“令饬注意”等轻微惩处或不付处置等,难以达成警惕的效果。根据“监察院”报告,所违犯的有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八岁,但却没有通知主管机关指派社工人员陪同,并且不当拒绝让被害人委请律师、拒绝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并陈述意见、不当诘问等,并且在讯问过程中还加入了不当的内容,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监察委员对此表示,在性侵害犯罪频传的情况下,应该要尽力获得社会认同以及保护妇女权益。参照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2条第1项规定,人事审议会是对各级法院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免、转任、迁调、考核、奖惩等事项做出审核,并且所做出的决议,依照同规则第7条第1项,要经过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才算确定;而出席人员对于个人能力、操守及其它秘密事项,依照同规则第12条第1项,都要严守秘密。

                             (编辑  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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