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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1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 目 ★台《法官法》实施 法官人事、评鉴委员会引进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 ★板桥“地检署”设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民众免费咨询服务 ★台修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债务人更生条件放宽已尽力清偿法院即应裁定认可 ★台“法务部”表示:岛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 目

★台《法官法》实施 法官人事、评鉴委员会引进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

★板桥“地检署”设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民众免费咨询服务

★台修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债务人更生条件放宽已尽力清偿法院即应裁定认可

★台“法务部”表示:岛内人员于岛外犯罪可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司法单位”应于返台后进行追诉

★台“法务部”出新规:个人资料泄漏时业者除可证明自己无过失外赔偿金最高可达2亿元新台币

★台“司法院”公布《人民观审试行条例》人民观审制度将试行三年

 

★台《法官法》实施 法官人事、评鉴委员会引进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

  台“司法院”为了健全法官制度,维护司法审判独立,并确保法院的公正审判,自1988年5月27日开始研拟《法官法》草案,之后历经法官法研议小组十四次会议讨论,在2010年9月21日函请台“立法院”审议,经过台“立法院”三读,2011年6月15日通过。其中台“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成员及法官评鉴委员会组成方式等具有争议的规定,“朝野党团”也终于达成共识,根据台“司法院”表示,这是司法改革重要的里程,将让法官人事及退场制度更加健全。

  新通过的《法官法》,内容包括:强化不适任法官的淘汰机制,扩大应付个案评鉴的事由,法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及法官评鉴委员会引进外部成员,法官全面评核与法院团体绩效评比制度,法官受惩戒后转任律师之限制以及建立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等事项。

  根据《法官法》草案第31条第2项规定,台“司法院”所设的法官评鉴委员会,由法官2人、检察官1人、律师2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6人组成,但在三读的条文中则是规定应该由法官3人、检察官1人、律师3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4人来组成,并且须送台“司法院”院长遴聘;而同草案第4条第2项对于人事审议委员会的成员仅规定由台“司法院”院长、其指定之人及票选之法官代表组成,但在通过条文中,进一步明定应该由台“司法院”院长及其指定的11人、票选法官代表12人及学者专家3人组成,学者专家由台“法务部”、律师公会全岛联合会各推举检察官、律师以外3人。台“司法院”人事处处长指出,过去依“法官评鉴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由法官评鉴委员对不适任的法官进行评鉴,该评鉴委员会的成员依同“办法”第4条第2项及第6条第1项几乎由法官组成。但是,依《法官法》,未来评鉴委员包含法官、律师、检察官及社会公正人士,使审查独立性大幅提升,并不使外界有官官相护的质疑。

  此外,社会所关注法官不适任的退场机制,依照《法官法》草案第33条第1项第1款、第5款、第6款规定,案件当事人、律师公会或全岛性律师公会、全岛性人民团体等如果发现有同草案第30条第1项第1款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案件有显然重大违误情形的话,可以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评鉴;至于法官退养的规定在同草案第73条到第77条中都有明定,但为了避免有法官退休潮的出现,将自公布三年半之后再开始施行,而有关法官评鉴是公布后半年施行,至于其它条文则是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根据规定,不适任法官退场机制法官个案评鉴制度2012年1月6日开始施行,法官若依《法官法》第30条第2项各款有违反办案程序规定、职务规定或伦理规范等情节重大,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审判案件有明显重大违误,经法官评鉴委员会认定,最重可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依“法官法”第4条第1项及第30条第1项规定,台“司法院”建立法官评鉴制度,外部评鉴设法官评鉴委员会,内部评鉴设台“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并设职务法庭。依该法第4条第1项,“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各设法官评鉴委员会,掌理关于该院及其诉讼辖区内各法院法官品德操守有损司法信誉、严重违反办案程序或开庭态度严重不良有损司法形象事项的个案评鉴。至于评核标准,依《法官法》第32条第1项,台“司法院”应每3年完成一次法官全面评核,并针对各级法院的团体绩效评比,结果作为各级法院首长职务评定的参考。根据该评鉴委员会评鉴后的结果,违法情节重大的法官依同法第39条第1项各款送职务法庭,撤职或转任法官以外的职务处分,达到不适任法官退场目的。

  台“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也在2012年1月12日正式揭牌成立,未来法官评鉴委员会将会依照个案不同的事实对法官进行评鉴;台“司法院”院长对此表示,希望法官评鉴除了可以淘汰不适任法官外,还可以让法官产生自律,来降低不适任人数。近年来,法官不适任的淘汰机制备受社会大众的关注,台“司法院”院长对此表示,法官评鉴委员会将会针对具体个案事实,来对法官进行评鉴,而除了淘汰不适任法官以外,更希望该制度可以让法官自律,来降低不适任的人数,并获得人民的信赖。此外,台“司法院”院长更进一步指出,如果法官因为身体或心理等因素而无法负荷审判工作者,因为是当初立法不够周延所导致,所以不在评鉴及惩戒的范围;而这种评鉴委员会无法处理的情况,在将来也会研究出适当的办法;除此之外,当日参与揭牌的律师公会理事长也表示,目前已经收到4份民众认为法官开庭态度不佳、操守有疑虑的案件,将会视情况送交审核。

 

★板桥“地检署”设法律咨询服务窗口 提供民众免费咨询服务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2011年12月28日表示,为扶助弱势族群,其与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板桥分会合作,在署内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日将有专业律师驻点,为民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板桥“地检署”表示,有鉴于许多弱势族群遇到法律问题,常求助无门,因此和法扶会合作,在署内为民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由法扶会指派专精各领域的资深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此外,针对民众需求,也特别以辖区内常见的诉讼案件类型设立特别门诊,6种特别咨询项目包括家暴与妨害性自主、卡债、车祸案件及新住民、少年、求职相关问题,盼能藉由专业分科,提供民众专业意见,产生最好服务效能。

  板桥“地检署”还表示,协助民众做诉讼辅导虽然也是检方的职责之一,但是检方同时是办案单位,若为民众提供具体案件咨询的话,恐怕会引发公正与否的疑虑。因此,律师在此时扮演最好的角色,其既能够提供专业的见解,取得民众信任,且窗口不受理是属于个案委任,纯粹作法律咨询,无牵涉商业招揽问题。参考《律师法》第35条,律师不得挑唆诉讼,或以不正当方法招揽诉讼。

  板桥“地检署”进一步指出,很多民众是因不了解法律,才会在诉讼程序上打转。因此,在署内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最大的好处就是当事人有疑问时,就能够立即获得解决,藉由公家的监督、控管,还可避免使民众误信司法黄牛。法扶会板桥分会会长也表示,由于弱势民众法律资源取得不易,法扶会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帮助有经济等问题的弱势族群,此次合作可落实法律扶助法第1条扶助弱势的精神。

 

★台修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债务人更生条件放宽已尽力清偿法院即应裁定认可

  台《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部分修正条文于2012年1月6日生效,新制放宽债务人提出更生方案,只要已尽力清偿,法院就应裁定认可;此外,民众除可向最大债权银行协商外,亦可向法院或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声请债务协商。

  过去3年半来,共有1800多名债务人因浪费行为而不获免责,但修正后“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34条第4款明确规定,浪费为消费奢侈商品或服务,若民众先前因该款受不免责裁定,可于6日起2年内声请免责。至于外界疑虑债务人利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别条款,“司法院”民事厅法官表示,更生方案的清偿总金额不得低于清算,况且豪宅价值高,若其净值高于同条例第63条第1项第5款法定债务总额新台币1200万元、贷款少,不可能获得更生裁定;反之,债务人亦难以通过尽力清偿的门坎。

  此外,过去有法院以卡债族不应以必须偿还自宅贷款为由,主张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而驳回其更生声请。新修正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54条之1第1项各款放宽对自宅特别条款规定,若债务人在更生方案最终清偿期间碰到还款困难时,依同条第3项得再延长其履行期限至6年。同条例第151条第1项并增设前置调解程序,债务人除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请求协商债务清偿方案,亦可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声请债务清理调解。另外,依新修正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64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有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财产状况,可认更生方案的条件已尽力清偿者,法院应该以裁定认可更生方案。不过,如果债务人无固定收入,但其更生方案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人或其它共同负担债务的人,法院认为其条件公允的话,亦应以裁定认可更生方案。

 

★台“法务部”表示:岛内人员于岛外犯罪可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司法单位”应于返台后进行追诉

  台“法务部”政务次长2012年1月8日表示,日前引发关注的日本留学生遭杀害的案件,日本警方已经对涉案的台籍男性学生发布通缉,如果确认有犯罪的话,因为台湾对岛内人员于岛外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有司法管辖权,所以遭驱逐出境而返台者,“司法单位”仍可再对其进行追诉。

  日前在日本有2名台籍女学生被发现陈尸在东京公寓内的事件已经引发社会高度的关注,而因为遭锁定疑似涉案的台籍男性学生目前行踪不明,所以日本警方也在昨天下午对该名男性学生发布通缉令,而台“法务部”政务次长对此表示,如果该学生是在日本被逮捕的话,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尊重当地管辖权,应由日本来进行侦办及审判。

   台“法务部”政务次长进一步解释,如果嫌犯已经潜逃回台湾并且在台湾遭逮捕的话,则可基于《引渡法》第4条第1项,台湾岛民应拒绝引渡的规定,由台湾“法院”来进行审判,也可以向日本警方调阅相关证物;此外,若是逃亡到其它国家者,则可由台湾或日本向该国家请求引渡,届时将视双方间有无引渡协议而决定引渡至何国家。

   参照《刑法》第7条规定,对岛内人员于岛外犯同法第5条和第6条以外的罪行,并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可适用。但依犯罪地的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而《引渡法》第2条第1项则规定,凡于请求国领域内犯罪,依岛内及请求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但岛内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在此限。

 

★台“法务部”出新规:个人资料泄漏时业者除可证明自己无过失外赔偿金最高可达2亿元新台币

  台“法务部”法律事务司2012年1月12日表示,针对日前民众怀疑网络卖场泄漏个人数据的事件,在新版《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以后,如果民众没办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话,除非业者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过失,不然最高还是要付出新台币2亿元的赔偿金。

   随着网络社会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习惯在网络上消费,而个人数据的外泄疑虑也更引发大众关注。日前就有民众反映,上网购物却接到诈骗电话,因此怀疑有外泄数据的情况;而根据消保官表示,如果民众对于网站是否有泄漏个人数据产生怀疑的话,必须要举证说明,但也因为很多民众可能会在很多地方都留下个人数据,所以无法确切的知道是由何处流出,只能等破获诈骗集团后才能明了。

  对此,台“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则表示,新版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在2010年4月27日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对于这种不容易证明实际损害金额的情况,除非业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不然可能还是会被认定需要赔偿,而金额部分,现行单一事件最高的额度只有2000万元新台币,未来新法实施后,赔偿金额将可以达到2亿元新台币。

  参照《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条第1款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应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的资料;并且依照同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数据文件者,应实行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窃取、篡改、毁损、灭失或泄漏;并且其损害金额不易证明时,依照同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每人每一事件应以新台币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计算。

 

★台“司法院”公布《人民观审试行条例》 人民观审制度将试行三年

  台“司法院”2012年1月12日公布《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未来只要年满23岁、具有高中职毕业以上学历的民众,且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将可担任观审员,与法官一起审理重大案件,对案件及量刑表达意见。如果顺利完成立法程序,预计在2013年优先在士林、嘉义“地方法院”试办3年。

  台“司法院”表示,人民观审制度是由法官3人及观审员5人组成观审法庭,共同进行审判,适用最重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观审员必须由年满23岁、高中职以上学历以及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民众担任,且全程参与审判期日诉讼程序而无中断,参与中间讨论以厘清程序、实体所生疑惑,另也应参与终局评议,与法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进行讨论并陈述其意见。如能顺利完成立法程序,预计明年将在士林、嘉义地方法院试办3年。

  参照《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第17条规定,试行“地方法院”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所估算的次年度所需备选观审员人数,通知管辖区域内的直辖市、县(市)“政府”。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每年10月1日前,自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具有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资格者,以随机抽选方式选出试行地方法院所需人数的备选观审员,制作备选观审员初选名册,送交试行“地方法院”。试行“地方法院”于备选观审员复选名册造具完成后,依草案第20条规定,应以书面通知名册内各备选观审员。

  此外,针对民间团体指出观审员的多数决不能拘束法官且仅供参考一事,台“司法院”也解释说明,观审员与法官在法庭上全程聆听当事人的主张、参与调查证据,并与法官一起讨论后,由观审员陈述意见,观审员5人中只要有3人以上形成一致意见,即为观审员的多数意见,法官如果不采纳这样的多数意见,就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甚至未来案件上诉后,还会成为上诉审审查的对象,所以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对于法官有相当的拘束力。

                             (编辑:杨建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