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涉及58项违法处理新增条款,其中的37项于6月1日起正式在道路交通执法中启用。对于发生小交通事故后能“私了”却不“私了”,侵占了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的,当事司机将被罚款500元。 据了解,经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到58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新增与调整,目前已完成其中部分条款在违法处理系统中的开发与测试。今年6月1日起,厦门市公安局对其中涉及的37项新条款在道路交通执法中正式启用。 据介绍,新的处罚条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也要被罚5000元,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罚款1万元,依法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夜间乱打远光灯将被罚200元,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也会被罚300元。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新的处罚条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整体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都要被罚款300元;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进入城市快速路、违反限制或者禁行规定的,将被罚200元;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规定让行的,将被罚100元;驾驶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罚款500元。(记者吴亚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