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 昆明日报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介绍,《条例》分六章四十六条,明确了我市节能规划编制、计划编制、建设规划节能、能耗标准、整改和审计、淘汰与禁止、节能评估与审查等内容。今后我市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未达到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也不得销售或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 《条例》规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若建筑工程未按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或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未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逾期未整改的,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副市长何波出席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