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下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将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已达1500万平方米,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条例》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另外,今年天津市还将推进以中新生态城、翠屏新城、团泊新城和解放南路区域为核心的三城一区绿色建筑建设,进一步降低建筑供热和用电负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