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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出台《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吉林省拟出台《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日前,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将草案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吉林省拟出台《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日前,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工伤的认定。1.因工伤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认的;2.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而感染疫病的;3.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是工伤认定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是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四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鉴定范围。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是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1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吉林省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