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7月9日召开的《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新时期青海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青海加快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制保障。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创新。如,《条例》明确了“绿色引领、开放创新、能力突破、促进转化”的青海特色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突出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制度,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职责,并将农牧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突出科技特派员和农牧业科技园区建设,以着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加大了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保证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至“十二五”末,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本省财政“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此后逐年增长。 《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创新型青海将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