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谢奎 彭志蓉) 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近日与该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除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将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将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办法》对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办案单位与援助中心的协调联系作了明确规定,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从公安机关对适合法律援助对象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援助对象指派援助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除提供必要协助外,还应认真听取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法律意见。今年以来,南充市法律援助机关共指派律师向10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