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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区法制办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评估论证会。立法评估论证会邀请区直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法规处处长共19人参加。立法评估论证会由广西区法制办副巡视员覃安主持,广西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广西区民政厅副巡视员冼定同到会介绍《办法》的立法背景,并就有关情况作说明。
与会人员就《办法》拟规定的行业协会适用范围、政会分开、行业协会的设置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各抒己见,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行业协会”进行界定的问题。广西区政协委员黄玉华、滕华高级律师以及广西区卫生厅法规处刘莉处长等人建议将第二条“行业协会的定义”修改为“行业协会的适用范围”,理由:一是行业协会的定义不够科学准确,把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协会归纳进去,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二是《办法》所规范的行业协会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经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政会分开”的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会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自治区司法厅法宣处黄焕光处长、广西师范学院陈文琼教授认为 《办法》既然规定了“政会分开”,就应该严格规定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可以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留下一个口子,将会禁而不止,而且就应该给行业协会“断奶”,经过断奶的阵痛之后行业协会必须自谋出路,然后走上健康发展、自立自强的道路。广西区水产局法规处王海吟处长、工信委法规处张良副处长等人认为不应当一刀切全面禁止,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公务员经批准在行业协会中兼职是非常有利于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有时甚至是一种鱼水关系,建议将第四条改为“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可以在行业协会中兼副职,但不能超过2人”。
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置条件。《办法》第七条对行业协会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设立行业协会的门槛。黄玉华、腾华、刘莉、黄焕光等大部分与会人员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定的条件要求更高更严,抬高了入会门槛,不利于广西行业协会的发展。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梁维平局长认为如果不设定一定的数额限制,难以避免滥组行业协会等现象的发生。 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大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应当删除这一规定,因为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作为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管理,但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管住管好,不宜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也有少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可以委托,但前提必须是“依法委托”。 广西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对立法评估论证会作了小结。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对各位处长、专家、教授的真知灼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将酌情采纳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广西区法制办 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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