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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国内首部青山保护条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是目前国内出台的首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将青山工程与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列为我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是目前国内出台的首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将青山工程与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列为我省改善生态环境的“三大工程”,经过持续不断地努力,目前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在青山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依法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促进辽宁林业跨越式发展,推动辽宁“青山、碧水、蓝天”工程,加快实现辽宁“十二五”生态环境大幅度修复的目标,进一步为生态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因而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的制定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紧密联系辽宁实际,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提供法律保障。条例规定,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开发区,其中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这一规定,对不同地域实行不同的政策,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又凸显灵活性。二是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对青山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实效性。《条例》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 条例》还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将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利用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对采矿人逾期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探矿、采矿权申请。对拒不履行青山保护恢复治理职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