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宋世明 记者卢志坚)医院老院长在本院接受眼科手术,出现肺部感染而死亡。眼科主任是否属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否于法有据?江苏省检察院近日首次在姜堰市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会,针对这起医患纠纷进行公开审查。 2003年6月,80岁的姜堰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鲍奎因眼病到该院治疗,时任眼科主任的郁建平负责诊治。其间两次眼部手术都由姜堰市人民医院委托协作单位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眼科教授、主任医师管怀进施行,术后服用环孢霉素以抗排斥治疗。因鲍奎反映咳嗽及痰中带血,郁建平发现鲍奎两下肺感染,停用环孢霉素。但鲍奎的病情仍进行性加重,8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泰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分别作出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8年8月,医院与鲍奎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计24万余元,且协议约定,此医疗事故的处理至此全部终结。然而2009年10月,鲍奎之女鲍晋辉报案,要求追究郁建平刑事责任。2010年9月,姜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郁建平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决定对郁建平不起诉。鲍奎之子鲍平不服,向泰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多次接待、释法说理无效的情况下,江苏省检察院决定对该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当天,鲍奎的两名子女、当事医生及其代理律师、医疗事故案的承办检察官、江苏省和泰州市两级检察院负责申诉复查的检察官均到会参加公开审查。7位审查员全程听取各方观点,并就主要议题进行发问。 最后,经过7名审查员秘密投票,听证员代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宣布评议意见:郁建平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面对公开审查结果,申诉人依然表示不接受“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维持姜堰市检察院对郁建平的不起诉决定和泰州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