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幕后操纵公司者求偿 “立委”举行记者会,以某知名集团创办人掏空公司资金为例指出,现代公司多为集团化经营,或仅有少数股东、小额资本,致有限责任遭滥用,若发生掏空、不法经营等弊端,常常导致债权人、投资人求偿无门。因此,为避免此种情形发生,其将效仿英美法修正《公司法》,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授权法院绕过公司名义上股东、资本,直接找出实际经营者负责。 “立委”表示,碍于现行《公司法》并无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条文,使得公司债权人经常求偿无门,而只能以《刑法》第339条及第342条所规定的诈欺、背信罪加以追究,显有不足。因此,其将推动《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修正案,使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股东或幕后操纵公司的人进行求偿,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参照台湾“高等法院”2010年海商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或穿透责任原则,系采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得揭开子公司的面纱,否定其独立自主的法人人格,而将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而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或将公司之控制股东认系公司的分身,而使该控制股东对于公司之债权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