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规范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辽宁省人民政府拟制定发布《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草案)》,现已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辽宁政府法制网等媒体上全文登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定(草案)》在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之基础上,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与权限做出规定。 《规定(草案)》重点对行政机关如何起草规范性文件做了规定。 《规定(草案)》对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如何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及如何公布规范性文件做出了规定。 《规定(草案)》对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如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行政机关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