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9号颁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有利于理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关系,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城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保障。 近年来,我市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为目标,持续加大城市建设的力度。以轨道交通、越江隧道、城市高架等为主的民生工程整体推进,以超高、超规模、超深基坑等为特征的房建工程逐年增多,一大批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人员投入到城市建设中,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此,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指示精神,出台《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适应城建发展的需要,适应新标准规范的要求,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务、民防、广播电影视、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园林绿化、房屋维修等相关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同时,抢险、抢修、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 三、城建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二是明确了安全监督、城管、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参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为此,《办法》用较大篇幅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 一是建立了建设单位负总责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体系过程中处在优势地位,其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参与深度直接影响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为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从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施工许可、发包工程、实施重大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等方面均作出具体规定,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同时,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几年我市城建重大工程比较密集、安全生产管理难度比较大的实际,《办法》要求城建重大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制定应急预案;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开发的建设(业主)单位,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强调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二是细化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应当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理。为此,《办法》在明确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安全责任,细化安全监理审查的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理,以及审查、验收、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 三是突出了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结合近年来我市城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办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强调了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费用投入使用的规定,突出了施工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责任,明确了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及隐患排查整改的制度,强化了施工单位对现场的管理责任,提出了对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办法》也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勘察、设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使《办法》既有宏观的指导性,也具备实际的操作性。 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强调了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原则,规定了拆除工程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三层(10米)以上建(构)筑物的拆除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围挡并有专人实施监管。 《办法》一方面对施工涉及既有管线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与今年初出台的《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5号)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强调了对施工区域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并将鉴定资料提供给监理、施工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强调了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和勘察单位进行室外作业时,要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七、《办法》的宣贯举措 贯彻落实《办法》是今年乃至未来几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为此,下一步全市建设行业要开展大范围、全覆盖的宣贯培训,力争将《办法》的核心内容宣贯到每一个从业人员。同时,将根据《办法》规定,研究制订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简易处罚程序,增强安监执法的时效性;出台《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指导手册》,提升安全监理水平;建立工程项目差异化管理机制,完善企业动态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重大工程前期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公示制度,打击和惩戒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等等。从而扎实推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