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赵志锋 修改后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近日在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