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64号),正式出台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2008年10月27日发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和原交易试行办法相比,新修订的排污权交易办法将主要污染物的交易种类由原来的2项增至4项,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规定“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还新规定“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需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确认的排放量,申购并取得相应的排污权。”未按要求购买排污权的,不能通过环评验收。对交易基价也作了新的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价由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我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研究制定”。 我省是国家批准的十个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之一,2009年3月18日,我省排污权交易正式启动,同年3月27日,时任省委书记罗清泉与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亲自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揭牌。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组织了六次交易,不断完善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制度体系,得到了环保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舆论的高度肯定。此次新交易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力促进环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省环保厅供稿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