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已于9月10日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将于2012年10月31日到期。由于目前国家和本市正在对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居住证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所以此次仅删除《暂行规定》的“暂行”二字,实体内容不变,近日将由市政府重新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待国家和本市新的居住证制度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撰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