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此来进一步压缩处罚时的弹性空间,防止随意执法和乱执法行为。 根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即查验施工控制线和图纸要求的控制线有无误差)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每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2万元罚款。个人未经验线继续建设的,按违规建设日期处每日100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3000元,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3000元罚款。 此外,对于违规进行临时建设行为,原先的处罚标准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细化之后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南昌市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