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9月23日电(记者颜昊 刘巍巍)记者23日从在昆山市召开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了解到,江苏省苏州市自2011年以来,已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08起,达成和解168起,40起处于当事人和解协商阶段。 据了解,苏州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从2011年5月起联合开始试点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案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进行道歉、悔过和经济赔偿等,受害方表示谅解并要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 据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跃进介绍,作为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的一个城市,苏州刑事案件90%的犯罪嫌疑人、90%的受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口,且绝大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大量受害人不光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尽早破案,打击惩治犯罪,更希望能够得到司法救助,挽回或减轻损失。 据统计,在苏州公安的刑事立案中轻微犯罪案件一直占据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特别是交通肇事、因琐事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等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些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不仅减少了矛盾和社会冲突,使被害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应有的体恤,为轻微犯罪嫌疑人提供悔罪自新的机会,还从整体上提升了社会司法效率。 然而,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其有“花钱买刑”的嫌疑。为了防止滥用刑事和解,苏州警方开发出刑事和解办案系统,借助互联网案件告知测评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自动提示,公开告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刑事和解案件纳入公安机关内部跟踪监督,规范民警办案。 此外,对每一起撤销案件决定的和解案件,三日内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定期回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认为,苏州的试点对新版刑诉法明年施行后的刑事和解实践具有借鉴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