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9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唐山市公告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唐山市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继石家庄后出台的第二部。《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该市物业管理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条例》共计9章79条,分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物业管理模式、居民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费收取模式、质量保修金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条提出了“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个概念,将所有住宅区的管理活动均纳入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自愿选择管理方式的权利空间。同时,第三条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做出了“逐步推行标准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选聘物业企业”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在小区业主不能通过业主大会实施共同管理、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承担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对代行职责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标准物业管理,同时对代行职责的期限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尝试建立一种新的收费机制,即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费用,然后根据管理服务实际情况、业主满意程度、专业单位评价,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为强化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质量保修金制度,并对质量保修金的交存和使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从而避免了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将自身的责任转嫁给物业企业,以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影响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关系,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
《条例》授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同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社区等各方面作用,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要区分责任,物业管理及配套的基础设施从开发建设到交接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