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商报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2012第15号),《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将为贵州省供销合作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并进一步助推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近年来,贵州省供销社把推动对供销合作社的地方立法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努力营造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为了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强化社有资产保护、规范运营和管理行为、创新经营服务机制、促进合作事业健康发展,贵州省供销社全力探索将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2012年1月,《条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发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9个市、州及部分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条例(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经过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后,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的颁发为贵州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将为贵州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不断开拓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