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由吉林省建设厅编制的吉林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拟写好,现阶段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承租方有以下10项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7.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9.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方有以上10项行为的,由出租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承租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承租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该房屋。 出租方有合同解除与终止情形的,出租方负责提供同区域同户型房屋供承租方租住,承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按该房屋月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出租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给承租方,合同继续履行的,出租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交房。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承租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承租方或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承租方行为致出租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