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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条例》明年开始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江南都市报 救灾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用在什么地方、怎么用要进行审计。《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条例》自2013年1月1
江南都市报


  救灾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用在什么地方、怎么用要进行审计。《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灾资金纳入审计

  《条例》中明确,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有重大举报可直接审计

  《条例》明确,遇到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协助查证,以及信访、举报等重大、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有关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条例》提出,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拒绝审计可罚5万元

  《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