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 新华网江西频道10月17日电 从相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发改委近日公布《江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提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4%以上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60天以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