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法制网讯 记者马岳君 日前,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建立了许可和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设立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必备条件,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还设立了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生产经营记录、票据、台账管理、索证索票管理、出厂检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定了不同的经营管理要求。 为了促进监管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办法还对食品安全问题中举报、奖励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