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方式。 该《办法》分总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内容。《办法》规定,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等十二种情形,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为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应当按照其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责任。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办法》规定,问责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启动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问责决定作出后10日内,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决定书》送相关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