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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近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顾长浩说,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总结近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近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顾长浩说,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停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基本情况

  《办法》分7章共38条。停车场(库)是城市静态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密切相关。本次修订调整了市中心区停车管理体制,新增了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等方面事项,同时完善了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标准审核、临时停车场管理等方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配建停车场(库)全面纳入建设标准审核和规划验收

  原《办法》只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核和规划验收,而未对专用停车场(库)作出规定。实践中,大部分配建停车场(库)以专用停车场(库)名义上报,规避了建设标准审核环节,导致出现停车泊位配建不足、通道过窄等问题。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标准审核和规划验收环节,填补了专用停车场(库)的审核和验收空白,以避免出现停车泊位配建不足等方面问题。另外,为了保障停车场(库)严格用于停车用途,《办法》对擅自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强化临时停车场设立和运营管理

  顾长浩表示,本市中心区停车矛盾比较突出,而临时性建筑空地、储备用地及居住区闲置土地资源较丰富,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各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积极性比较高。目前,临时停车场的问题主要是其开设不需经过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且设施、设备比较简陋,易引发交通、噪声、消防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办法》专门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对临时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三是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规范公共换乘停车场(库)建设和运营

  目前,本市已建成包括6个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以下称P+R停车场),在减轻中心区交通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P+R停车场前期投入较大,但执行较低的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需要明确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以促进其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为此,《办法》明确,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P+R停车场。P+R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推进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

  "停车难"正逐步成为社区管理的一大难题,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开展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工作,但成功案例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协调,操作比较困难有关,同时也与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介入不足存在一定关系。为了有序、规范实施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工作,《办法》针对两种类型错时利用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对住宅小区与商务楼宇等之间错时利用,规定了市、区、乡(镇)三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停车资源共享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制定区域停车场(库)资源共享方案和签订共享协议。

  二是对开设时段性道路停车场,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为了充分利用夜间道路资源,《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撰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