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8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并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对民用机场安全运营管理、机场地区公共秩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办法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进行了制度设计,尤其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突出了统一高效管理的原则:一是赋予机场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权。2003年实行机场属地化改革以来,我市一直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机场地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将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机场地区公共秩序管理统一授权给机场管理机构行使;二是赋予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规划建设中的参与权。为保障机场有序发展,避免建设项目与机场安全运营相冲突,办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机场地区及其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其规划和用地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应当事前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或者同意;三是将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权限统一上收到市投资主管部门。为保障机场的持续、有序发展,避免重复建设、无序施工,办法规定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四是提出了在机场地区实施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路。机场地区行政执法涉及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各个方面,如果城管、园林、环保等执法人员均进场执法,执法成本高、执法效率低,也不利于机场的安全管理。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在规章立法权限内提出可以由机场地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处罚。目前,我市江北国际机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程序已经启动。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我市民用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助推我市民用机场快速发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黄奇帆市长还明确要求在2015年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T3 航站楼建成投运前,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促进我市机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重庆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