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 企业职工和老板谈涨工资,以职工董事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要求国企领导公开薪酬、住房等“隐私”……在广西,这些以往被职工认为是天方夜谭的事情,眼下已成为一部法规加以落实。 经过自治区总工会两年多的酝酿、调研、起草、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今年7月26日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本月起开始实施。 作为我区(广西)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有了较大突破。日前,自治区总工会有关人士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突破一: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覆盖至所有企业,企业工会对民主管理进行监督 《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 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外资企业大量涌入、非公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不断诞生。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形成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活动方式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叶乐阳表示,《条例》突破了原来有些法规职代会制度仅限于国有及集体企业的局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要按《条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突破二: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工资福利等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可通过职代会与企业协商 《条例》赋予了职代会多项职权,其中包括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办理职代会提案的情况等。 解读: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为企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条例》明确了职代会职权,意味着过去“重活动,轻维权”的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工作中有了明确的方向。而在职工的各种权益中,工资福利问题最受关注。对于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职工而言,工资拿多少都由老板 说了算,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自治区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刘宁告诉记者,按照《条例》,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向企业提出有关工资薪酬等涉及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在落实职代会制度之前,职工的薪酬落实还要靠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来加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工资收入进行协商。 据了解,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是目前全区工会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全区已经有4万多家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突破三:明确企业事务公开内容,国企须公开管理人员工资收入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奖惩情况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7项重要内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了公开一般企业都要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提薪晋级、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等情况。 解读: 《条例》赋予了职工对企业事务的知情权,那么,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事务公开制度,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得以落实。然而在多数企业中,不少应当公开的企业事务仍“遮遮掩掩”。《条例》对厂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和厂务公开的形式做了具体规定。 叶乐阳表示,厂务公开是职工了解企业情况、参与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引导职工理解和参与企业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资协商共建和谐、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突破四:职工“参政议政”权利得到保障,国企董事会须有职工董事 《条例》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监事制度。 解读: 在现实中,企业决策通常是企业管理人员说了算,职工难以参与,职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也无从谈起。对此,叶乐阳表示,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渠道。(谭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