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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对员工罚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南方日报 老板欠薪后“走佬”怎么办?《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作出新规定:欠薪后“一走了之”的老板,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其个人基本
南方日报


  老板欠薪后“走佬”怎么办?《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作出新规定:欠薪后“一走了之”的老板,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其个人基本信息。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罚款或扣除工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将被公布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7月1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条例已不适合目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经济处罚员工企业或被罚款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劳动者的现象,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5000元罚款。

  此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曾在草案审议中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与此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

  省人大财经委还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

  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意见稿还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对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应按预案迅速处理。

  对于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意见稿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辛均庆)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