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以“无逾期审决案件”为重点目标 发挥诉愿制度的行政监督及机关自我省察功能 ★为避免土地价格遭哄抬 台严控银行素地放款 ★台采取常态性管制措施 假日期间禁止未坐满三人的小客车驶入高速公路 ★台“法务部”将制定“吹哨者保护法” 以鼓励民众安心检举、勇于揭弊 ★台“法务部”召开“刑法”研修小组会议 确定未来酒驾致死刑责最高 10 年 ★台出台新举措 原住民涉罪遭逮捕可申请律师陪同接受讯问 ★台“立委”提案放宽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实务界及法学界意见不一 ★台证交所通过TDR不宜上市条款 加强TDR上市审查 ★台“法务部”研议增订被害人诉讼参加程序 以加强保护犯罪被害人权益 ★医事人员执行业务非故意造成病人受损害 台“立委”提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台以“无逾期审决案件”为重点目标 发挥诉愿制度的行政监督及机关自我省察功能 台“行政院长”7月5日听取“2011年度诉愿业务检讨”报告后表示,诉愿制度经过修正实施后已经10年,具有相当成效。各机关应通过案件审理的机会,总结与改进主管法规制定、执行的妥当性,以及个案间的事实认定是否完备,而非仅是将案件送到诉愿委员会处理。台“行政院长”进一步表示,由于诉愿具有保障人民权益的救济功能,民众对此具有实时且直接的感受,同时也是检视政府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而对于诉愿业务较重的单位,机关首长应适当调整人力配置。未来也会以“无逾期审决案件”为重点目标,用以发挥诉愿制度的行政监督及机关自我省察功能。 背景资料:台湾地区“诉愿制度”简介 (一)制度功能:中国台湾地区基于对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之需要以及作为民众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而致权利受损的行政救济措施,确定了所谓“诉愿制度”。台湾当局在其“诉愿法”中规定:民众对于“中央”或地方当局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其主要体现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功能:一方面为原处分机关如认为民众提起诉愿有理由,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处分;一方面则为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权之行使,即上级机关对原处分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主要程序: 1.诉愿提起:由诉愿人具诉愿书,经由原行政处分机关向诉愿审议委员会提起诉愿。由原行政处分机关对诉愿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认为诉愿有理由者,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审议委员会;如认为诉愿无理由者,则附具答辩书及必要之文件,送于诉愿审议委员会。 2.诉愿审议:采取书面审查决定方式,但必要时可通知诉愿人、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到指定处所当面陈述意见,也可依诉愿人、参加人申请或认为必要时,通知诉愿人、参加人或其代表人、诉愿代理人及原行政处分机关派员到达指定处所进行辩论,或实施调查、检验勘验以及委托鉴定。 3.诉愿决定:由诉愿审议委员会采取合议制多数决方式,以委员过半数出席诉愿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确定,出席委员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等,则取决于会议主席(主任、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委员)。诉愿审议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诉愿驳回”、“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等诉愿决定。 4.诉愿再审程序:诉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依据、审理程序、证据等出现明显错误,则诉愿人、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诉愿决定向原诉愿审议委员会申请再审。但诉愿人、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已通过行政诉讼主张其事由或不为主张的,不在此限。 (三)便民措施 诉愿审议委员会专门设置了诉愿审理庭、单一窗口服务柜台、接见室、阅览室、等候室等方便民众参与审议的公共服务场所;同时,建立诉愿作业管理系统及网站,网上提供诉愿决定书查询、声明诉愿、申请阅卷、申请陈诉意见及言辞辩论、利用网络办理视频陈诉意见程序等服务,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诉愿办理进度,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宣传诉愿业务。(编者注)
台“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长7月5日表示,已针对银行素地放款(指开发商以尚未开发的土地向银行融资,取得所需资金进行项目开发----编者注)进行项目金检,不过,由于银行对素地的鉴价(价值评判----编者注)非常混乱,包含现金流量、周围行情价及标售价,“金管会”将检讨缺失,采取一致性规范。“金管会”检查局长表示,已开始针对素地放款进行项目金检,首批被金检的银行在十家以内。金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素地的鉴价及素地如何使用,以了解银行如何对素地放款。参照“金管会”有关法令,保险业符合已领有建造执照,可立即开发之土地,并应于取得后六个月内开工,且可独立兴建且无需再与邻地合并开发之土地,并应于取得后九个月内送件申请建造执照者,可投资于素地。“金管会”检查局长还表示,由于素地的价格差异大,有些是完全素地,有些则是处于开发中,银行鉴价基础及作法均不一样,包含依照现金流量、周围成交价格,甚至是以标售价格作为放款的基础。因此,为避免土地价格遭哄抬,金管会将针对鉴价制度面缺失,制定一致性标准以供遵循,并持续强化对银行不动产授信集中度的管理。参考保险业计算资本适足率适用之不动产投资采用市价重新评价并计入自有资本调整项之应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投资用不动产应单笔分别计算,如市价高于账面价值,则以税后增值金额之75%列入资本适足率之自有资本,如市价低于账面价值,且未经会计师以减损认列者,则以税后减少金额之100%由自有资本扣除。 背景资料:台湾房市降温,银行房贷鉴价愈来愈严格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房市降温,银行房贷鉴价愈来愈严格。合库商银日前下达“紧箍咒”,今后营业单位在鉴价时,除必须确实做到“访价”外,还要参考联信中心同业资料,及银行资料库的历史资料进行比对,透过“三合一”资料交叉比对方式,做出合理的鉴价。银行主管说,房屋移转栋数锐减,房市买气急冻,今年来房贷量明显萎缩,为降低房贷风险,各银行除调整放款策略,把业务重心移转到中小企业及小额信贷外,部分银行还调整鉴价标准,从严鉴价。据悉,台“中央银行总裁”彭淮南日前在“立法院”说,在当局采取稳定房市措施后,房地产确已稳下来,“效果虽没有100%达到,但也达到80%至90%”。银行业者说,过去数个月来不仅房市交易量萎缩,部分地区房价也下修20%;以新庄副都心及头前重划区为例,过去房价每平方米喊到60、70万元新台币,“现在实际交易都没有这个价钱。”台北市内湖区房价持稳,业者说,如果当局不出手,几乎是开发商喊到哪里,房价就涨到哪里,现在那些“被喊出来的价格”已经不见了。
台高速公路管理当局为疏解高速公路假日车流,于7月8日及15日连续两个假日,在有关高速公路入口,自下午二时到晚间八时实施高乘载管制,禁止未坐满三人的小客车进入。从下午五时及傍晚六时状况观察,管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入口行车秩序大致良好,与以往假日同时段,车流至少回堵约二、三公里比较,可见高承载确实有效。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当局表示,其将在试办结束后,和地方当局讨论,拟将一般假日高速公路相关路段高承载成为常态性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当局也呼吁乘载未达三人的小客车用路人,到时可考虑改搭乘台铁或公交客运、邀请他人共乘、延后上高速公路的时间、改道等。参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该条第1项各款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为维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机关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发布命令,指定时段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车道、路肩,禁止、限制或开放车辆通行;该禁止、限制或开放事项得包括车辆、乘载人数、装载货物。
台“法务部长”7月11日表示,虽已有“证人保护法”第3条及“法院刑事案件检举人身分保密作业要点”第2点等相关规定保护,但以日前所爆发的前“行政院秘书长”涉贪案件为例,检举人先提供事证向媒体爆料,显示现行保护、鼓励揭弊者的法律规定不周。为鼓励民众安心检举、勇于揭弊,“法务部廉政署”将参考岛外立法,预定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吹哨者保护法”草案初稿研究案(吹哨者:英文为whistle blowers,指的是那些在组织内部在职,却挺身而出揭发组织的不轨或不法行为的人——编者注),并尽速召开公听会,广纳各界意见,周延立法。台“法务部长”还表示,“廉政署”自2011年7月22日成立至2012年7月9日止,受理案件共6415件,与犯罪相关分廉立字案3420件,经审查结果,认有犯罪嫌疑分廉查字案578件,其余列参1601件、移送其它机关等1076件,未结165件。又廉查字案调查结果,已结181件,移送地检署侦办66件,已起诉14件(已判决二件都有罪),缓起诉4件;查无具体犯罪事实签结115件,未结397件。 台“法务部”也指出,“廉政署”廉政官预算员额100人,因人力精简,必须采取策略性运用。目前侦办案件是以整饬司法官箴(官箴:指对官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所作的规戒。中国古代要求为官者须“清、慎、勤”——编者注)、国营事业弊案、指针性犯罪、结构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为优先处理案件,同时亦鼓励自首、自白,及善用窝里反条款。参考“证人保护法”第3条,保护之证人,以愿在检察官侦查中或法院审理中到场作证,陈述自己见闻之犯罪或流氓事证,并依法接受对质及诘问之人为限。
台“法务部”7月10日召开“刑法”研修小组会议,确定未来酒驾致死的肇事者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刑责;酒驾致人重伤者,则由目前“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所规定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责,加重成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责。台“法务部”表示,如此修正就是为了避免行为人酒醉驾驶发生意外的情况一再发生。另外,因依据现行台“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规定,只要通过生理平衡测试,即使酒测值达0.55高酒测值,仍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罪。因此,为维护其它用路人的安全,未来只要呼气酒精浓度达0.55,该条犯罪就成立。此外,台“法务部”还倾向对台“内政部”建议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针对酒精浓度0.55以下的单纯酒驾,若违规达一定次数,即可拘留一到三日,不过确切数字仍在研拟中。参照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关刑事判决,“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醉态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非实害犯,倘行为人客观上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程度,且主观上知其饮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驾驶结果,竟仍放任自己驾驶,即应认有故意,而该当该罪。至不能安全驾驶之程度之认定,依目前医学一致见解,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时,将使驾驶人产生复杂之技巧障碍、驾驶能力变差之行为表现,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饮酒时高出二倍。
台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7月12日表示,为加强原住民司法保护,将自7月15日起试办“原住民检警第一次侦讯,律师陪同”新服务,凡原住民犯罪嫌疑人遭逮捕,可向该基金会申请律师陪同应讯。台法扶基金会董事长表示,由于原住民所涉犯的案件较特殊,如违反“森林法”第51条、第52条、“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5条、第41条及“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等规定,部分不属重罪案件,又原住民常因传统习惯和法律冲突,而于检警侦讯时,多处于相对弱势不利地位,因此,实有加强原住民司法保护的必要。法扶基金会指出,自7月15日起与台“内政部警政署”合作,连三个月试办该项新服务,凡是原住民嫌疑人遭警方拘提逮捕,不管所控罪行轻重,均可向该基金会申请律师陪同应讯,范围包括司法警察首次侦讯、检察官复讯到声请羁押辩护为止。参考台“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项规定,被告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也适用此项规定。
台“在野党立法委员”近日召开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认定问题公听会,提出“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案放宽现行该条例第6条之1中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该草案除增列扩大侦办主体范围、预防不法所得变相藏匿外,并增列检调单位于调查可疑资金来源期间,可冻结可疑资产、避免财产转移。对此,出席公听会的法官表示,财产来源不明罪范围是否再扩大,“司法院”曾召开公听会听取过各界意见,不过,与会学者均一致认为,放宽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无罪推定原则,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第7款不得强迫被告自认己罪规范。此外,公务人员也是公民,不应受到差别待遇,因此,应回归“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7条及第12条等相关规定较适当。该名法官同时表示,根据审判实务界代表的意见,非财产申报规范的公务员,并无申报财产的义务,因此反对扩大适用。律师界代表也认为,扩大适用违背缄默权保障与不自证己罪原则,另外,贪污案真正的问题出在行政程序,如果一味随着重大时事的发生、不断提高罚则,不见得是好事。如赋予检察官过大权限,致检察官知道公务员有犯罪嫌疑,即可要求其说明可疑财产来源,此在宪政法理上会产生问题,包括冻结可疑财产的部分亦会引发争议,因此,检察官如要求公务员说明或冻结可疑财产前,最起码要向法官申请令状,始符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公听会上检察官代表亦有不同意见,呼吁审慎讨论。
台湾证券交易所董事会7月17日通过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修订案,增加对台湾存托凭证(TDR)不宜上市条款及TDR上市后,变更交易、停止买卖及终止上市的原因的条款。同时增加要求主办承销商在一定期间内协助第二上市公司法令遵循、加强揭露财务状况,以加强TDR上市审查的规定。为了加强TDR上市审查,证交所表示,增订TDR不宜上市条款,例如,现任董监事、总经理、实质负责人最近三年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及曾受上市地国证券主管机关或交易所情节重大处分等,都列为不宜上市条件。另参照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43条第4项规定,初次申请股票上市的发行公司、外国发行人暨其存托机构于其股票、台湾存托凭证,经发现具体事证认其于上市契约生效前或生效后,有不宜上市情事的可能时,得先暂缓其股票、台湾存托凭证上市买卖。同时,也要求主办承销商在一定期间内协助第二上市公司法令遵循、加强揭露财务状况,并增订TDR上市后,变更交易、停止买卖及终止上市的原因。证交所表示,已挂牌的TDR公司,如果发生未依期限公布财报、净值低于股本二分之一等,可将TDR的交易方式变更为全额交割或TDR个股若净值低于股本三分之一、连续三个月在外流通单位数少于一千万单位等,要求该文件TDR终止上市。参照现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26条第1项规定,岛外发行人暨其存托机构申请其拟发行的台湾存托凭证申请上市,合于上市台湾存托凭证单位二千万个单位以上或市值达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无累积亏损并符合标准等条件者,同意台湾存托凭证申请上市。台湾存托凭证上市案,其上市契约生效后,依同条第3项规定,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应自证交所函知之日起依规定办理公开销售,倘申请上市的台湾存托凭证未于函知之日起算三个月内上市买卖者,应撤销其上市契约,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注:TDR是指海外已上市公司将股票交付保管机构,由存托机构以存托凭证(股权的一种替代性证券)的方式,出售给台湾投资者的一项企业筹资及投资者投资的工具。存托凭证可以使投资者能在本土市场上买卖境外证券,降低直接投资海外市场的风险(编者注)。
近来对于人权的重视,引发岛内各方对犯罪的真正被害人的权利的关注和讨论,认为不应漠视他们应得之公民义务及权利上的平复。犯罪发生于犯罪人与被害人间,若只关心犯罪人而忽略犯罪被害人,即无法掌控犯罪事实,更无法有效防制犯罪解决治安问题及协助被害人回复。应建构有效整合“政府”各机关力量,针对各类型犯罪被害人之需要,规划完整之保护网络,全面推动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为此,台“法务部”研议增订被害人诉讼参加程序。根据台“法务部”所做的强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之权益保护报告,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历来的修正,主要多从被告的人权观点出发,忽略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因此,有必要研究确立平衡机制。“法务部”所提出强化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机制,包括落实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相关措施、贯彻侦查不公开原则、法院应当在开庭时传唤被害人或其家属并给予在法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及刑事附带民事应尽可能与刑事诉讼同时判决等五项。“行政院长”认为,修法虽将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产生冲击,但就长期因应策略而言,是可考虑研议的方向。
台“执政党立法委员”7月20日表示,由于医事人员经常会涉及刑事责任,导致很多医事人员不愿从事救人工作,而影响民众的权益,因此,拟提出“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医事人员于执行业务时,如果不是故意造成病人受损害,不应定罪量刑。同时,也表示,草案由多名“立委”联署,将在“立法院”下次会期期间推动修法。“立委”指出,现行医事人员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过失损害病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医疗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医生开刀经常会涉及刑事过失伤害罪,导致很多医生不愿从事救人工作,影响民众健康。参照台“刑法”第284条第2项规定,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同时,“立委”也表示,对于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涉及医疗过失,法官的判断存在问题,而且民众面对医疗纠纷,也都是先让医生负刑事责任,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导致医生疲于奔命。此外,参照台“最高法院”有关刑事判决,医疗过失,系指医疗人员违反客观上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言,原则上应当以医疗当时临床医疗实践的医疗水平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如果医师限于设备及专长,未能确定病因或提供病患较完备医疗服务,其应转诊而未转诊,使病患未及接受更好的治疗,并因而致病患死亡的,能否认定其已尽注意义务而无任何疏忽的责任,应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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