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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动态(2012年5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立委提案”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法》 雇主不法延长工时导致劳工遭受伤病或死亡应负刑责 ★台“立委”提出 《都市更新条例》草案 提高旧城改造门坎、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及删除预售制度 ★喝酒过量和酒后肇事社会问题严重 台“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立委提案”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法》 雇主不法延长工时导致劳工遭受伤病或死亡应负刑责

  ★台“立委”提出 《都市更新条例》草案 提高旧城改造门坎、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及删除预售制度

  ★喝酒过量和酒后肇事社会问题严重 台“立委”提案禁止辣妹和型男进行酒品促销

  ★台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强化防逃配套机制

  ★不赞成法院取代地方政府执行强拆 台全面性研修《都市更新条例》

  ★台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正草案 拟明确侦查不公开的范围

  ★台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重处道路违法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 集会游行拟由许可制改为报备制

  ★台“立委”将提案修正《公司法》 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幕后操纵公司者进行求偿

  ★酒后驾车致死亡、伤害意外频发 台“警政署长”指出:加重刑责可以有效减少酒驾情况

  ★女方收取钻戒、金钱后不与男方结婚 台“高等法院”判决女方返还

  ★性侵累犯将不再给予假释 台“立委”建议研拟化学去势可行性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法官学院组织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将设置“法官学院”

  ★台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上限降为十分之一

  ★村里长是否纳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报义务人 台“内政部”表示:可讨论


    

  ★台“立委提案”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法” 雇主不法延长工时导致劳工遭受伤病或死亡应负刑责

  近年来,在台湾超时工作的案件频繁发生,5月1日,有一名五年前因为每天工作超过十六个小时,工时长、压力大,在晕眩送医急救后,被诊断为急性颅内出血、主动脉剥离、肾脏病变的过劳瘫痪劳工的家属在“立委”的陪同下,控诉雇主不愿支付薪资与赔偿,并且也不曾到医院探视。在记者会上,“立委”指出,根据统计,台湾平均十三分钟就有一件劳工安全与职业灾害事件,而劳工安全与职业灾害的安全漏洞却迟未完备,因此呼吁“行政院”应将相关修正草案尽快送“立法院”审议,并且要废除责任制的规定,让雇主没办法据此逃避加班费;此外,如果雇主不法延长工时,导致劳工遭受伤病或死亡的话,则应该要负担刑责。


  ★台“立委”提出 《都市更新条例》草案 提高旧城改造门坎、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及删除预售制度

  日前在台引发社会争议的旧城改造拆除案,促使台“立委”积极提出相关修正草案,5月1日即有台北市“立委”联合提出台北市政当局版的草案,并且表示,旧城改造因为该拆除争议而被污名化,但是全世界各大城市都在推动旧城改造,以追求城市美学,因此在超过四成以上三十年屋龄,没有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安全堪虑的台北市,旧城改造是势在必行。“立委”进一步表示,日前在台北市后火车站发生火灾,更显示老旧房子需要新的消防设备,而草案中将会提高门坎,排除恶质钉子户、不良建商,并且会由法院执行拆除;而为了保障住户权益,也会删除预售制度,如果要预售房屋,建商需要等到地上物完全拆除后才能进行;此外,也会加入非政府组织进入协商,以增加建商与住户间的对话,让信息更公开透明。参照《都市更新条例》第6条各款规定,建筑物粗陋且非防火构造或邻栋间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未符合都市应有机能等情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优先划定为旧城改造地区;同法第16条又规定,各级主管机关为了审议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权利变换计划及处理有关争议,应分别遴聘(派)学者、专家、热心公益人士及相关机关代表,以合议制及公开方式办理。


  ★喝酒过量和酒后肇事社会问题严重 台“立委”提案禁止辣妹和型男进行酒品促销

  近年来,在台湾酒后驾车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为了降低喝酒过量和酒后肇事的社会问题,有“立委”提案,打算禁止辣妹和型男进行酒品促销,并且对于产品的宣传也只准许在卖酒场所进行,其它像是电视、报纸等都不能出现。除此之外,有鉴于公众人物的渲染力过大,会让年轻人爱上喝酒,因此相关的广告行为也必须导正。此外,电视节目、戏剧演出、视听歌唱及职业运动表演都不能强调饮酒形象,而随酒赠送杯子、帽子、包包等行为也不能发生。参照台湾《烟酒管理法》第37条各款规定,酒的广告或促销,应明显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它警语,并不得有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鼓励或提倡饮酒、妨害青少年、孕妇身心健康、虚伪、夸张、捏造事实或易生误解的内容及主管机关公告禁止情事;违反者,依照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通知限期改正。另外,鉴于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案件频繁,有“立法委员”拟提案加重酒驾刑责。“立委”表示,日前发生多起酒驾肇事致人于死的案件引起社会注目,拟提案将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时,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认为应将追究酒驾肇事同车、甚至同行劝酒者的责任纳入考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表示,此种行为恶形相当重大,若有相关修正提案进到委员会,将尽速安排审查,希望能够有效吓阻酒驾行为再度发生。支持提高酒驾刑责的一名法官表示,酒驾是属原因自由行为,即明知道酒后驾车将可能造成伤害,但还是如此作为,酒醉驾驶人多属故意而非过失,所以应适当加重酒驾刑责;但对于同车者亦课以刑责并不适当,因行为人,即酒醉驾驶人,才是主要的处罚对象,该同车者并非行为人。目前对于酒驾刑责可否易科罚金相当谨慎,若有二次以上酒驾纪录,将审慎考虑是否予以易科罚金;至于酒驾纪录达三次以上者,原则上不可易科罚金。参照台《刑法》的相关规定,服用毒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致人死亡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原因自由行为,依同法第19条第3项规定,行为时因心智缺陷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或显著减低,是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时,不得适用同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不罚或是减刑。


  ★台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强化防逃配套机制

  为强化防逃配套机制,提升判决执行效率,台“司法院”5月2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执行检察官于法院送交确定判决卷宗前,有法源依据得以提前执行发监,同时将关键的径行拘提门坎降为被判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并得限制出境或出海。“司法院”进一步表示,近年来时常发生被告遭法院判决有罪后,却弃保潜逃来规避入监执行的问题,除了使刑事判决无法执行外,也导致受重罪判决的人逍遥法外,而影响司法威信;因此在《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加检察官于必要时,可在裁判确定后,送交卷宗前执行的情况,并且将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依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56条规定,裁判除关于保安处分者外,于确定后执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此次修正增列第二项规定前项情形,检察官于必要时,可以于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执行,以杜绝检察官于卷宗送交前可否依法执行的争议。并将同法第469条第2项径行拘提的门坎降为谕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检察官得不经传唤,径行拘提被告,并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以避免被告为规避执行而趁机逃匿。至于电子监控部分,“司法院”也表示,“法务部”虽已研议条文,但因涉及“行政院”其它部会职掌,经“行政院”政务委员协调,不列入此次修法范围。另外,有关“法务部”重提2005年有罪羁押制度修正案,之前“司法院”为此举行听证会,多数的与会代表均认为不能因为少数个案执行问题即作为设计通案法律制度的依据,贸然实施有罪羁押制度,恐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损及被告人权,因此,“司法院”认为需要再行审慎斟酌,亦不在此次修法之列。参照“大法官”释字第588号解释,人身自由乃公民行使其《宪法》上各项自由权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凡限制公民身体自由之处置,不问其是否属于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须有法律依据外,尚须分别践行必要的司法程序或其它正当法律程序,始得为之。此项程序固属《宪法》保留范畴,即使是 “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法律而予以剥夺。


  ★不赞成法院取代地方政府执行强拆 台全面性研修《都市更新条例》

  台“内政部长”日前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进行旧城改造政策之执行与检讨专题报告,对于“立委”联合提出台北市政当局版的《都市更新条例》草案规定由法院取代地方政府执行强拆,其表示,内政部倾向不赞成。另外,该版本提高旧城改造事业计划核定的同意门坎至九成,“内政部”则倾向于将同意比例视旧城改造案样貌不同,采分级分类,细节则需邀集相关单位共同讨论。“内政部长”强调,此次修正不分“中央”和地方,没有沟通问题,但因“内政部”修法版本范围涵盖全岛,此也是为何“内政部”需要较多时间研议的原因。“内政部”营建署长也指出,“内政部”修正重点包括,提高旧城改造相关计划同意比例、提高代为拆除门坎、研订旧城改造住户退场机制、强化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及信息公开透明,旧城改造同意比例应视具体案件,有不同门坎。此外,旧房改造也列在此次修正讨论之一,目前全岛三十年以上老建物有302万户,其中位在台北市与新北市者近80万户,五年内将超过100万户,“内政部”拟设定专门基金补助规划费用,透过专业咨询机构鼓励辅导小区自力改造。


  ★台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正草案 拟明确侦查不公开的范围

  台“立法委员”5月7日表示,目前侦查不公开范围明确度不足,常致侦查内容被媒体知道,所以对于侦查不公开应做进一步的规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月7日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正草案,检察官原则上不得向非执行相关职务的人员披露侦查中所知悉的事项。“立委”表示,因目前对于侦查不公开的范围明确度不足,常导致媒体知悉侦查、搜索内容,侵害当事人权益极大,甚至危害到生命安全;所以应明确制订除为维护公共利益等必要情形外,检察官及侦查辅助机关侦查中不得公开或披露信息给执行相关职务必要范围以外的人员。“立法院”初审通过上述提案,并要求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侦查不公开相关机制。台《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了侦查不公开原则;而同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侦查辅助机关、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它于侦查程序执行职务的人员,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披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事项。又依《警察机关新闻发布暨传播媒体协调联系作业规定》第6点第2项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与名誉,刑事案件新闻的发布,应注意侦查不公开原则。


  ★台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重处道路违法

  随着智能型手机逐渐普及,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常会在驾驶途中,使用移动电话、计算机或其它相类功能装置,而发生诸多交通事故。因此,台“立法院”在5月8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除了针对该情况处汽车驾驶3000元、摩托车驾驶1000元罚款外,对于驾驶人闯越平交道的行为,也加重相关的罚款规定。依照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道有不遵守看守人员的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示,仍强行闯越者,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而在修正通过的条文中则是仿效酒驾方式,将罚款大幅提高为15000元至60000元。此外,近期因为酒驾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进而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因此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原本规定,汽车驾驶有同条第1项各款应受吊扣情形时,驾驶营业大客车者,吊销其驾驶执照;而肇事且附载有未满十四岁之人者,吊扣驾驶执照期间加倍处分的限制,也将改为附载有未满十二岁儿童,以期能让各界继续重视酒驾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 集会游行拟由许可制改为报备制

  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5月10日就在野党所提出的两个《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版本审查,初审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明定集会游行从许可制改为自愿报备制,但由于全案无共识,最后保留送院会,于“立法院”会讨论前送交朝野协商。“内政委员会”审查的《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仅有在野党所提出的两个版本,内政部版本尚在行政院审查,还未送到“立法院”。不过,“内政部次长”于答指出,政院版大致上与委员版一致,都是保障集会游行权,但应于七十二小时前强制报备,让警方可以进行规划,保障集游民众安全,并维持禁制区的安全距离,让警方得依比例原则,在警告两次后,命令解散,并建议“委员会”能让委员版本和政院版草案并案审查。


  ★台“立委”将提案修正《公司法》 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幕后操纵公司者进行求偿

  台“立法委员”5月10日表示,为避免经营者恶意掏空,导致债权人求偿无门,其将推动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法律修正案,授权法院绕过公司名义上股东、资本,直接找出实际经营者负责,使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实际经营者进行求偿。“立委”举行记者会,以知名集团创办人掏空公司资金为例指出,现代公司多为集团化经营,或仅有少数股东、小额资本,致有限责任遭滥用,若发生掏空、不法经营等弊端,常常导致债权人、投资人都求偿无门。因此,为避免此种情形发生,其将仿英美法修正《公司法》,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授权法院绕过公司名义上股东、资本,直接找出实际经营者负责。“立委”表示,碍于现行《公司法》并无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条文,使得公司债权人经常求偿无门,而只能以《刑法》第339条及第342条所规定的诈欺、背信罪加以追究,显有不足。因此,其将推动《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修正案,使债权人可透过法院,对股东或幕后操纵公司的人进行求偿,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参照台湾“高等法院”2010年海商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或穿透责任原则,系采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得揭穿子公司的面纱,否定其独立自主的法人人格,而将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而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或将公司之控制股东认系公司的分身,而使该控制股东对于公司之债权人负责。


  ★酒后驾车致生死亡、伤害意外频发 台“警政署长”指出:加重刑责可以有效减少酒驾情况

  近期因为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频繁发生,因此民众对于相关的刑责问题也特别关注。台“内政部”5月15日主持治安会报后,和“内政部警政署长”一起召开记者会,其中除了表示提高加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重伤的刑责可以有效的减少民众酒驾情况外,也表示会持续加强警察取缔酒驾的勤务。此外,也希望民间相关单位可以配合倡导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根据“警政署”统计,去年车祸发生二十四小时内死亡事故的人数为2117人,而今年到四月为止则为662人,并且从去年十二月二日即开始实施加重酒驾者刑责,并且有呼吁民众应确实戒除劝酒习惯,如果有不胜酒力的情况,可指定驾驶或搭出租车返家,也希望相关业者可以提供代叫车服务,以确保民众的安全。台湾《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方收取钻戒、金钱后不与男方结婚 台“高等法院”判决女方返还

  台湾高等法院日前针对男女交往期间所赠与的行为做出判决,认为拍摄婚纱照并制作卡片赠送给双方亲友和一般的留念情况不同,并且赠送高额钻戒也有违常理,因此判决女方应返还144万多元。日前 “地方法院”针对男女交往期间为准备结婚而赠送1.03克拉钻戒和300多万元聘金,但后却未结婚的案件,认为其间的金钱往来,属于男女朋友关系的往来,而非系因订立婚约关系的赠与,诱因现今社会中不乏有预先拍摄婚纱照留念或互赠信物的情况,所以难认定曾订立婚约,但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后,却认定女子需要返还144万多元。该案中男女士在2006年相识,并于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后,在2007年拍摄婚纱照,不过该女子却在2010年间嫁与他人,男子进而提告请求还钱。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拍摄婚纱照并制作卡片赠送给双方亲友的行为,和一般交往中男女仅为见证爱情而预拍婚纱照供彼此留念的情形不同,并且无端赠与高价钻戒也和一般常理不同,所以认定双方有结婚约定。台湾“民法”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该法还规定,不当得利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的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性质或其它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性侵累犯将不再给予假释 台“立委”建议研拟化学去势可行性

  台湾日前发生女老师遭有性侵前科嫌犯杀害的案件,已经引发民众的关注,台“立委”针对此案件,质疑相关单位的执法问题,并且也举美国为例,建议应探讨性侵超过三次者,化学去势的可行性。台“法务部”对此也表示,未来性侵再犯者绝对不会再给予假释,避免再度造成民众受害,并且也会针对性侵犯加强辅导和治疗。根据台警方表示,该案是日前被害女老师在返回桃园市住处时,遭意图抢夺财物的男子勒住脖子,并因为抢夺不成,害怕女子报案,所以将人丢弃电梯旁的消防废水池内,并因此造成女子死亡;而该嫌犯经过调查,曾在2006年犯下一起九岁女童的性侵案,并于2007年12月出狱,平常无业,四处游荡。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法官学院组织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将设置“法官学院”

  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月24日初审通过《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修正草案,未来除了名称将改为《法官学院组织法》以外,也将会设置教务组、学务组、研究发展组、总务组等四组,并针对不同的业务需要分股办事。根据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法官学院”将掌理包括法令所定法官职前研习计划的研拟及执行事项、法官在职进修计划,以及法官研习、进修的国际交流与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事项,并且未来法官研习内容也将会包含人权保障等课程;而该法官学院会设置院长、主任秘书各一人,各组将会视业务需要而为事务的处理。原《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规定,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掌理法官在职进修计划的研拟及执行事项、其它司法人员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计划研拟及执行事项,以及司法院暨所属机关人事、会计、统计人员在职进修计划的研拟及执行事项;机构设有教务组、辅导组及总务组等三组。


  ★台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上限降为十分之一

  台“立法院”5月29日三读通过《民法》第805条、第805条之1条文修正案,未来拾得人拾获遗失物向失主主张报酬请求权上限,由原本遗失物财产上价值的十分之三降为十分之一,且不得向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失主请求报酬。根据“立委”提案说明指出,现行《民法》第805条第2项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财产上价值的十分之三。拾得人可以请求报酬是因为拾得遗失物后必须管理遗失物以及奖励拾得人物归原主,但却发生拾得遗失物的人利用该条规定,向经济上有困难的失主索取报酬的事件,引发社会争议,认为该条规定被滥用,且有悖于拾金不昧的美德,因此提出修法。


  ★村里长是否纳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报义务人 台“内政部”表示:可讨论

  针对民间团体表示,通报机制对于儿虐、家暴案受害者很重要,台“内政部”5月29日表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第1项及第54条第1项已将村里长纳入通报义务人。另外,是否将村里长纳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条第1项通报义务人可讨论。在野党“立法委员”及民间团体29日于“立法院”举行记者会;“立委”表示,台湾儿童受虐情况仍居高不下,据“内政部”统计资料,2004年受虐儿童有8400多人,至2010年,一年内受虐儿童已攀升至30700余人,平均每十七分钟就有一名儿童被虐待。立委并表示,其已提案将村里长纳入通报义务人。此外,单亲受刑人入狱后,孩子让同居人、犯罪集团友人代为照顾,相关通报机制应建立。“内政部儿童局”保护重建组长表示,七成以上受虐致死案发生在六岁以下儿童身上,因此内政部自2008年开始有主动关怀方案,结合其它相关单位,将没出生登记、未按时接种疫苗、应入学而未入学的孩童等及早纳入,以便社会局追踪关怀访视;目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第1项及第54条第1项已将村里长纳入通报义务人,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条第1项是否将村里长纳入通报义务人可纳入考虑。参考台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村(里)干事、村(里)长、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它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经济、教养、婚姻、医疗等问题,致儿童及少年有未获适当照顾之虞,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整理人:杨建文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