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防止银行诱使借款人提出保证人 台主管部门规定银行不得制订格式化申请文件供借款人使用 ★健身中心格式化合同修正幅度达50%以上 台“体委会”表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个人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文引发争议 台“法务部”提案修法 ★保护被害人利益 “立委”提议将儿童少年性交易改商业性剥削 ★“立委”质疑法律扶助案件驳回过多 法扶基金会董事长允诺均依《法律扶助法》第16条规定办理 ★都市更新的执行应经司法程序 执行拆除由“法院”为之 ★“检察官”开庭问案态度不佳引发争议 台“法务部”表示如经调查确有该情形发生将视情节惩处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订家事服务中心 “立委”呼吁应设置调查官 ★台“最高法院”召开刑事案件言词辩论庭 针对作证时未具结、检方未实时侦讯进行辩论 ★台司法特考增设心理测验员及心理辅导员 法警、监所管理员删除身高、体格限制
★防止银行诱使借款人提出保证人 台主管部门规定银行不得制订格式化申请文件供借款人使用 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4月11日表示,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在取得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人,但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为强化自身信用条件,可以主动向银行提出保证人。另为避免银行有可能诱使借款人提出保证人,也特别规范银行不得制订格式化的申请文件供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提出保证人、借款人主动填具的书件名称不得使用同意书或于书件中使用同意提供保证人的类似文字以及借款人如有强化授信条件的需要,应自行亲自书写或以计算机缮打名称为申请书的书件全文,载明年、月、日,并亲自签章,以符合借款人主动向银行提出保证人的要件。另外,银行在办理上述一般保证人保证担保时,应以宣告书方式宣读,让保证人明了保证责任及保证范围。此外,保证契约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间不得超过十五年,如果超过十五年,则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银行仍应设计单独的同意书供保证人填写及签章,并由保证人亲自填写保证期间较为妥适。 ★ 健身中心格式化合同修正幅度达50%以上 台“体委会”表示保障消费者权益 台“行政院体育委员会”4月12日表示,健身中心格式化合同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已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本次修正幅度达50%以上,多以消费者角度出发,可为消费者提供周全的权益保护。“体委会”表示,近年消费者与健身业者合约纠纷不断,如购买教练课程、业者无限制招收会员影响服务质量等消费争议,希望透过格式化合同详细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业者有通知消费者契约到期义务、消费者享有于业者营业场所及服务变更时的配套措施及权益保护等,也期许健身业者善尽其责,建立二者间的良性关系。“体委会”副主委表示,本次修正多以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且格式化合同主要针对采取会员制的健身业者,消费者在七天内都可无条件解除契约。此外,健身业者不得于合同中约定最低使用期限,且不得增列应记载事项规定以外的退费方式,而对于现有会员人数、健身中心场所的面积及最大容留人数等信息负有揭露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合同存续期间内负担转换费用后可转换使用健身业者其它营业场所等。参照健身中心格式化合同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第1项规定,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的起止时间及消费者的会员种类;同时,事项第5点第1项规定,消费者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未使用健身业者的设施,或是合同始期尚未届至时,可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交的全额费用。该事项第10点第1项规定,健身业者除是按月收款外,应就收取金额的50%额度,提供履约保证,并依该点第2项所列方式之一为履约保证的内容,且应记载于合同正面明显处。 ★ 《个人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文引发争议 台“法务部”提案修法 由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条第1项及第54条等条文引发争议,致其立法通过二年来,迄今仍未实施,台“法务部”4月12日指出,建议修正该法中具有争议性的条文,11日已将修正提案陈报“行政院”。《个人数据保护法》于2010年5月完成立法三读,但“行政院”至今却迟迟未予公告施行日期,日前“行政院”及“法务部”遭在野党团告发。不过,由于《个人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文引发争议,导致其未实施就面临修法困境。依《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条第1项规定,特种个人资料,如医疗、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即使取得当事人同意,亦不能搜集、处理或利用,违者依同法第41条第1项可处二年以下徒刑。“法务部”认为,依《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条第1项,将导致民众到医院做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拿到其它医院使用。因此,“法务部”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正为若基于公共利益,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搜集、使用个人资料。此外,同法第54条规定,过去间接搜集所得、非由民众自行提供的个人资料,需在法律施行一年内告知民众。金融等产业界对此提出意见,认为该条规定期限太短,以银行业发行信用卡为例,一年内难以告知六千万人次的客户。因此,“法务部”也建议删除《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4条一年的告知期限,未来要使用或处理现有个人资料,只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即可。参考该条规定,该法修正施行前非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数据,依同法第9条规定应于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告知者,应自该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内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处理或利用者,以违反同法第9条规定论处。 ★保护被害人利益 “立委”提议将儿童少年性交易改商业性剥削 针对日前引发极大争议的“台铁性爱事件”,4月13日“立委”召开“从台铁性爱事件检视儿少保护法规”公听会,其中针对检方认定加害人无法辨识未成年外表而不起诉或轻判的决定,认为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的性交易防制意旨,因此建议将儿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修改为“商业性剥削”,而“法务部”、“内政部儿童局”对此持保留态度。会中“立委”表示,“性交易”暗示双方在平等关系从事交换,有忽略儿童或少年以及其它各方面不对等的关系,因此为了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旨,建议比照岛外作法将性交易改为商业性剥削;而“法务部”检察司主任“检察官”则表示,“地检署”处理类似案件都非常谨慎,并且也会以被害人为中心来思考,而不仅是采信被告的说法。参照“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1条规定,该条例系为防制、消除以儿童少年为性交易对象事件而设;如果未满十八岁的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的可能者,如无另犯其它罪责时,依照同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不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至于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照同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立委”质疑法律扶助案件驳回过多 法扶基金会董事长允诺均依《法律扶助法》第16条规定办理 法律扶助基金会4月16日前往“立法院”报告业务执行及基金运用情形,其中有“立法委员”质疑驳回民众案件量过多,以及有民众反映官僚气息重,会谈都像在“问案”。根据法律扶助基金会统计,去年准予扶助的案件有3万多件,驳回13642件,对此,“立委质疑”驳回民众申请的案件量过多,并且约有一半以上需法律扶助帮忙的弱势申请法律扶助时,都被以“显无理由”驳回,并且也有民众抱怨官僚气息重,希望可以和颜悦色、亲民态度来服务民众,因此呼吁法扶基金会应该要真正帮助弱势。“立委”进一步指出,法扶基金会目前有费用低、质量低及年龄低的三低现象,并且因为给律师的报酬太低,仅为律师市场行情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仅足以补贴事务所部分行政成本,因此可能使办案质量受到影响,不过也可以反映出法扶律师投身公益、无私奉献的热诚;而法扶基金会董事长对此则允诺,会检讨改善法扶律师的态度问题,给民众更好的观感。参照《法律扶助法》第2条各款规定,法律扶助包含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拟、诉讼或仲裁代理或辩护、其它法律事务上必要的服务及费用扶助等;同法第16条第1项各款则规定,法律扶助申请,如有依申请人陈述及所提数据,显无理由、申请人胜诉所可能获得利益,小于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或是已受法律扶助,而无再予扶助必要者,应不准许。 ★ 都市更新的执行应经司法程序 执行拆除由“法院”为之 台北市都市更新顾问小组日前表示,都市更新案相关制度争议不断,建议地方当局在执行都市更新时,应经过司法程序裁决,若要执行拆除则由法院为之,且将地方当局强制征收的制度建议删除,避免都更案相关冲突再次发生。台北市都市更新顾问小组建议,《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地方当局对于拒绝拆迁的住户有代为拆除的义务,此项地方当局代拆义务对于住户的权益影响甚大,应回归司法体系加以审查,且若要执行拆除则应由法院为之。对于不愿意参与协议合建的住户,实施者可以持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征收,于同法第25条规定相关,台北市都更顾问小组也建议删除此规定。且应新增于权利变换计划阶段时所有权人同意比例门坎为十分之九,以避免造成可能的纷争。 ★ “检察官”开庭问案态度不佳引发争议 台“法务部”表示如经调查确有该情形发生将视情节惩处 “法务部”4月17日针对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指出有“检察官”开庭态度不佳情形表示,已经请各“检察机关”加强督促“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开庭的问案态度,强调问案时应平和、恳切,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及其它不正方法,并采取开放信箱供民众以电子邮件或投书表达意见等督导措施,如经调查结果发现确有开庭态度不佳情形,将应视情节及件数,依规定惩处或送评鉴。另参照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暨所属各级“法院检察署”为民服务工作改进要点第4点第2款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问案态度应真诚和蔼,讯问时给予受讯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对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应一律注意,并告知受讯人举证方法,以期发现真实。“法务部”指出,采取的督导措施,包含开放信箱供民众以电子邮件或投书表达意见。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应主动于庭讯后提供问案态度调查表予出庭的当事人,对于民众反应“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开庭问案态度不佳者,必要时指定专人抽样听、看录音或录像纪录。另外,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所属各“高等法院分院检察署”应按季至所辖“地检署”确实抽查“检察官”、“检察事务官”的问案态度情形,并汇报抽查结果。此外,参照《法务部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考核及奖惩“检察官”候补、试署期间的服务成绩、现职“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另予考绩、年终考绩、项目考绩以及平时考核的奖惩。“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另予考绩、年终考绩、项目考绩及平时考核奖惩案件,依同规则第12条规定,应由现职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5条、第8条、第12条等相关法规办理后层报“法务部提送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订家事服务中心 “立委”呼吁应设置调查官 “立法委员”4月24日和妇女团体召开记者会表示,“司法院”虽然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订成立家事服务中心的法源依据,但不应该只负担家事服务中心的场地及设备,而是要负起相关服务人力配置、人事费用、业务费、人员训练及服务内容规划等事项。有关家事纷争的处理问题,在近期引发社会关注,对此就有立委和妇女团体在昨天表示,“司法院”应主动规划及设置家事服务中心,并需要负担相关服务人力配置、人事费用、业务费、人员训练及服务内容规划等事项,让当事人及关系人可以获得专业的咨询、辅导等服务,而不是仅提供场地或设备。“立委”进一步表示,审判是最后手段,因此无论法官审判角度判定谁对谁错,从家事法院思维来看,应该都要先设立家事服务中心,配置调查官以从事类似社工的服务,进行个案管理,并且需要利用各种可能的资源来进行案件的处理问题;也由于“司法院”应该是家事服务中心的主责单位,所以许多跨域婚姻的问题,应由“司法院”培育相关的专业人员。参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此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自我成长、妥适处理家事纷争,并增进司法专业效能所设;而同法第13条则规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设调查保护室,并设置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家事调查官、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佐理员;而少年调查官依照同法第26条第1项各款规定,应执行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事件的资料等职责。 ★ 台“最高法院”召开刑事案件言词辩论庭 针对作证时未具结、检方未实时侦讯进行辩论 针对日前引发争议的伪证案,4月25日“最高法院”开言词辩论庭,由于距离上次刑事案件开辩论庭的时间,已经相隔了十五年,因此引发民众踊跃的旁听,上午不到九点就有民众排队领取旁听证;而在二个小时的公开审理中,针对作证时未具结,是否构成伪证,及检方未实时侦讯等部份进行辩论;而在全案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5月20日下午进行宣判。该案是2007年间云林农田水利会长遭到替前“立委”贿选的指控,后又发生教唆其它人顶替的问题,而在供出顶替情事以后,却又翻供,导致被依伪证罪而判处七到十个月的徒刑;辩论庭中被告律师表示,“检察官”未善尽告知可拒绝具结的义务,并且延迟讯问一个多小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89条第1项规定,第三审“法院”的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得命辩论;并且依照同条第2项规定,该辩论应由律师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来进行;而经第三审“法院”辩论的案件,依照同法第390条规定,得以庭员一人为受命推事,调查上诉及答辩的要旨,制作报告书。 ★ 台司法特考增设心理测验员及心理辅导员 法警、监所管理员删除身高、体格限制 台“考试院”4月26日表示,2012年的“司法人员”特考及“司法官”特考,为了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业务需要,将会增设心理测验员及心理辅导员二类科,并且不实施体格检查;而法警、监所管理员类科,也将删除身高、体格限制。“考试院”进一步表示,“司法人员”特考四等考试法警、监所管理员类科的身高、体格指标,太胖太瘦太矮都不能报考,如男生身高不到155公分、女生身高不到150公分,体格指标BMI小于18或大于31等都属于体格检查不合格,未来将不会再做限制。参照《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第2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分为三等考试、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而同规则第7条第1项则规定,应考人应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经试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或不予训练。 (整理人:杨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