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获悉,从11月1日起,青海各地正式实施《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颁布的地方法规结合省情突出特色,关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并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的联席协商制度。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团省委书记申红兴介绍说,1992年,青海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本省的实施办法,20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随社会环境变化面临许多新问题,一些旧规定不再适应新情况,因此,出台新条例十分必要。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章节,规定未成年人应遵法守法,掌握安全自救、隐私保护常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遭到侮辱、恐吓、家庭暴力、被迫失学等权益侵害时,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等请求保护。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条例加强了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和经费保障,还规定每年6月为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下一步,青海省将尽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的联席协商制度,确保条例落实。”申红兴说。(记者王大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