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 东北网11月1日讯 (记者 高长利)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此外,《条例》的新变化还包括全国首创物业管理多模式,以及明确了物业使用中的九大禁止行为等内容。 《条例》明确列举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三种物业纠纷解决机制,把仲裁列入立法在我省尚属首次。仲裁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并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行为。仲裁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当事人很好的选择。首先,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快捷高效。普通程序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2个月,且一裁终局,裁决一经做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专家断案。仲裁员是各领域的资深专家和法律人士,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第三,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专家提醒广大市民及物业服务公司,标准的仲裁条款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双方也可签订补充仲裁协议:”双方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