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 记者昨日自青岛市金融办获悉,《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11月1日实施,青岛也成为继上海、深圳之后全国第三个为金融发展促进立法的城市,青岛金融发展从此将有法可依。 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针对服务“三农”发展,条例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 针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条例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企业上市各环节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条例对扶持金融发展的资金、土地、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发展给予资金扶持,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发展的奖励和补助;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金融发展用地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金融建设用地。 |